跨國婚姻

看似浪漫的跨國婚姻,存在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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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人喜愛到國外留學或是打工度假,都會結識國外當地人,從相戀到走入婚姻,所以目前台灣異國婚姻的比例與日俱增,看似一段浪漫幸福的婚姻,也許因為國籍文化不同、生活習慣、子女教育觀念的差異,造成一段婚姻無法再繼續維持下去,必須要走向離婚這條路,那與異國結合又該如何解決分離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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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結婚再台灣有法律效力嗎?

異國婚姻似乎人人嚮往,無時無刻都在地球上的某個角落發生。近10幾年來,通常以網路做為交友與尋求伴侶的媒介。要維持一段婚姻,往往是個挑戰,尤其是異國婚姻,因為夫妻雙方缺乏共同文化的記憶,可能沒有相同的母語,在文化差異的衝擊下, 容易造成爭執,隨著時間久了,感情也隨之殆盡。通常異國婚姻的離婚手續分為3種:

.國內辦理離婚手續:
離婚手續其實就與在台灣辦理離婚相同,雙方寫好離婚協議書,找2位證人簽名蓋章,證人再與雙方當事人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而外國配偶將離婚節一書即戶籍謄本離婚登記的資料,翻譯成當地的語言後,經法院或是民間公證處公證,帶回外國配偶的國家進行戶籍登記即可。由於子女共同監護權比較難以執行,雙方可約定協調製成協議書經法院公證,若雙方無法協議就交由台灣法院判決,子女則一併提出裁判,可請台灣律師協助訴訟。

.國外辦理離婚手續:
在國外離婚分為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將協議離婚或是判決離婚書、以及確定證明書翻譯為中文,向台灣駐外單位,即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驗證,將上述說明的文件帶回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即可完成手續。

.其中一方在國外無法前往辦理離婚手續:
將離婚協議書寫好之後寄到國外給配偶的另一方簽名,公證後會有兩份資料分別為:公證之離婚協議書、授權書,寄回台灣後,在台灣的配偶與外國配偶委託代理方一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

以上是較為和平處理異國離婚的手續辦法。但如果你的婚姻遇到了其他問題那又是其他的解決方式,比如重婚、外遇,相信大家都明白每個國家的法律處理方式都不盡相同,我們今天就來探討異國聯姻的各種問題。

國外結婚在台灣有法律效力嗎?

許多人擔心的是,在國外結婚到底有沒有效力?是否對雙方有保障?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綜合以上,簡單來說,不論你在國外結婚或是離婚,只要符合當地的法律規定,台灣就會承認夫妻關係或是認可離婚。

兩邊辦理登記對雙方有保障

兩邊辦理登記對雙方有保障

如果在國外結婚,大多人都會一頭霧水,在國外需要辦理登記嗎?那是在國外還是在台灣呢?主要可以分為「國外登記」和「國內登記」2種來說明。

國外登記:
就像上述提到的,主要是看你所在地區,當地的法律規定,如果規定要辦理登記,那就請你一定要記得辦理,避免婚姻最後無效。

國內登記:
在台灣還是要登記對雙方有保障,由於婚姻關係行使的權力,大多來自婚姻登記,成立婚姻實質上的效益。比如台灣夫妻有免稅額、扣除額的稅務優惠、醫療上配偶的同意權、日常生活事物的代理權等等,如果不在台灣辦理登記,在法律上無法實質上的確定雙方是法定的夫妻關係,更無法實行配偶的相關權利,這在生活上會帶來諸多不便,這也是為什麼先前同志朋友們一直在追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主要原因之一。為了避免生活上的不便,建議回台灣時還是辦理登記較為妥當。

如果在國外結婚後續要怎麼離婚?

結婚一直以來是人生大事,若不幸要走上離婚的路途,其實在國外離婚或是在台灣離婚都可以。如果在國外結婚,想在國外離婚或是台灣離婚都是有效的,重點一樣是要符合法律規定。依照「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比如今天雙方在美國結婚,在美國生活,就要依照當地的法律辦理離婚登記;如果是要執行離婚官司,台灣對於外國判決是自動承認,因此台灣是承認有效。
如果在國外結婚以後,沒有在台灣辦過結婚登記,今天又想在台灣離婚,那就必須補辦結婚登記,後續才能離婚。理由其實很簡單,如果沒有結婚資料那戶政事務所要如何幫你辦離婚呢?從法律上你還是單身的狀況,所以你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才能在辦離婚登記,完成一切程序。

若要補辦結婚登記,就要將當初在國外結婚的所有文件準備好,一併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此時要注意的是,國外結婚文件都必須交由駐外使館進行驗證,再交給戶政單位才可以。如果夫妻雙方都在台灣,就必須委託在國外的親人協助辦理。國外結婚涉及的法律問題,比起一班婚姻的問題會複雜一些,如果預計在國外結婚的心門,建議最好先把相關文件備妥、拿去政府單位驗證,至少之後要在台灣登記,都能省事些。

跨國婚姻外遇如其中一方不在台灣該怎麼辦?

前些陣子轟動社會的福原愛、江宏傑的跨國離婚官司,由於福原愛當時早已回日本,身處在台灣的江宏傑該如何跨國提出訴訟呢?媒體也拍到福原愛在日本出軌的不倫證據,但最後江宏傑並沒有針對不軌之事提出侵害配偶權,反而直接在台灣提出一般的離婚訴訟,等於台日兩地都有官司,那究竟該以哪邊為主?如果福原愛早先一步在日本提出訴請離婚,台灣就會裁定停止審判,以日本判決結果為主。如果官司由台灣來審判的話,民事官司可以透過遠距離進行調解,所以福原愛可透過律師向法院申請遠距調解,就不會變成台灣法院只聽信男方單一說詞。

跨國婚姻遇到重婚

依據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文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只要結婚方式符合雙方國家法律規定或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婚姻關係就是有效。比如,在台灣的H小姐要嫁給J先生,而J先生屬於外籍人士,J先生所屬的國家是允許一夫多妻制,J先生在原本的國家就已有一名合法配偶,儘管雙方情投意合要步入婚姻,又是在J先生的國家舉行婚禮,雖然在J先生的國家是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以台灣法律而言,這種婚姻關係在台灣是不被承認的,即是重婚,所以在台灣無法登記成為合法夫妻。台灣法律一旦發現有重婚的行為,將會觸犯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237 條文:「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請務必留意。

如果你覺得跨國聯姻已走到盡頭,無法再繼續維持,但又不知道該如何解決?
或是你的外籍配偶外遇,卻又不知該如何蒐證和提告?
後續的贍養費以及子女的監護權該如何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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