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員工工作的成果,著作權是屬於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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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 在文創產業上班的員工,所完成的作品版權是誰的? 著作權又是誰的?
2. 假設雜誌社老闆於出刊前一天,開除了記者,但仍將他的文章刊出,把記者名字都拿掉沒有作者,版權頁也無記者名,這樣算觸犯著作權法嗎?
3. 老闆在版權頁上寫:「版權所有,不得轉載,本刊對文章有隨時刊登、轉載、刪改及編輯等權利,並享有著作權」,那這著作權是算誰的?
4. 記者採訪所得,他拿去用是應該的,但把作者名字全部留空,是否涉及剽竊記者的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
回答: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 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僱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僱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僱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僱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如員工未與公司約定,則該員工為著作人,雖然著作財產權歸僱用人享有,但著作人格權(包括姓名表示權)原則不受影響。
不過若公司與員工約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僱用人為著作人,這樣的話員工就不能主張著作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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