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與實務上的和誘罪,小情侶私奔算和誘嗎?
比起刑事「通姦罪」,民事「妨害家庭」,和誘罪、略誘罪似乎就顯得沒那麼熱門了,徵信社也少有機會碰觸「和誘罪」、「略誘罪」(當然極少的機會下還是會碰到類似尋人委託),但是徵信社本來就要處理各式各樣的問題,不能因為機率較低就避而不談呢!!以下立達徵信社來為大家介紹「和誘罪」
「和誘罪」歸屬在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權,所以第240條「和誘罪」當然也包含了保護未成年青少年之意。內容包含: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以及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
這邊可以看出幾個重點,一者是年紀(未滿20歲)、一者是身份(有配偶之人),有實際行為(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
但是實務上倒是出現了一些問題,像是:
1. 小情侶私奔,這樣算和誘嗎?答案是….幾乎都不算,這類型的案件大部分都是兩情相悅,不是A誘使B的關係,反而是AB一起逃家的情況。既然是自願的,通常都會不起訴處分。
2. 小情侶兩小無猜,交往了幾個月載女友出去玩,結果女方爸爸不開心,要告對方和誘,通常也不會成案,畢竟情侶兩人既無越軌之舉,女方也開開心心回家,法官不是真正的恐龍,通常也不會認同這樣是和誘。
而一般有配偶的家庭,通常會直接告「通姦」跟「民事賠償」的還是佔多數。除非外遇者真的膽大包天跟著小三小王私奔,不然這條通常是無用武之處呢!!
狼師誘姦算和誘嗎?從蒐證角度分析誘姦
和誘罪不好判斷的原因,除了構成要件外,「蒐證證明」也是一件苦差事。以之前轟動一時的補習班老師造成的「林奕含事件」為例,大家都在罵補習班老師是「狼師」,質問檢調為什麼不用「和誘罪」來辦他?或是痛罵司法放縱「誘姦者」。以立達徵信社來看,其實錯真的不能全推到檢調身上,因為他們也是有苦難言啊!!
這類型案件之所以難辦,蒐證上的難題在:
1. 是男方引誘還是情投意合?感情事很難說,所以更需要確實的證據,但是事過境遷,要找出證據的難度會隨之提高。
2. 這些狼師真的有「性侵」嗎?這裡涉及了不同程度的問題,是在女方未滿16歲就有性行為嗎?如果超過16歲,真的有發生過性行為嗎?不管有沒有,證據在哪裡呢?
正因為上述理由,不管是性侵還是和誘,沒有證據都很難說服法官。這也是類似事件棘手的原因。
所以下次要是自己孩子交了男女朋友,可不要急著拿和誘罪、略誘罪說要告對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