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誘罪的常見兩種情況,離家出走的界線
以立達徵信社的經驗,和誘罪常發生在兩種情況下:
1. 老牛吃嫩草,擁有一定社會經驗、財力的人引誘未成年者離家、發生性關係。這種當然沒甚麼好講的,新聞例子也很多。基於保護未成年者的立場,通常都會被判刑。立達徵信社也要提醒大家,和誘不論性別,所以今天當事人如果是同性戀一樣有可能觸犯該法條,實例上確實有成年女子引誘未成年女子的情況,最後當然被判刑了呢。
2. 兩小無猜型的,其中又分為「沒有真的離家」、「真的離家」,如果沒有離家,基本上和誘罪成立的機會微乎其微,早上出去玩晚餐前回家,這可不構成和誘罪呢。就算是離家,法官也會考慮雙方情況,因為很多小情侶根本是自願離家,很難把責任推到某一方。不過依照實務經驗,「女方」的家長通常會比較氣憤呢….
法律的規定所致,這也是很多長輩建議「晚一點再交男女朋友」的原因,畢竟年輕男女心性未定,很容易對長輩的耳提面命感到厭煩。一時興起就離家出走,和誘罪還只是其中一個問題,如果「鬧出人命」有了小孩,年輕的孩子恐怕難以承受這樣的壓力呢!!
和誘罪常成為家長的令箭?男女朋友出去玩會構成和誘罪嗎?
亞洲父母特別強調「管教」、「長輩的權威」,所以常常會有類似情況發生:
女方的家長不甘心與女兒被「欺負」(其實也只是交男女朋友),所以會利用「和誘罪」逼對方就範。
這樣的手法可不可行呢?或著說成功率多少呢?立達徵信社以下為大家分析:
1. 未滿14歲,這沒甚麼好說的,跟未滿14歲男女發生性關係,理應被懲罰。
2. 14~16歲,同樣會被判刑,頂多是雙方都未滿18歲得以免除(但還是要看法官大人)
3. 16歲以上,這就有點微妙了,因為和誘罪的關鍵常常是「須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所以男生帶女朋友出去玩,晚上就送回家,基本上也稱不上「和誘罪」。法官也會判斷是否跟家人失去聯絡,如果早上出去玩,不特意中斷自己的聯絡。不妨害家長或監護人行使監護權。不足以構成和誘。
依照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509號的判例,就算今天孩子被人引誘,到外處租屋,但依然跟家人保持聯繫,同樣稱不上「和誘」,因為最高法院說法是「不能行使親權才算」。簡單來說,今天要遠走高飛,斷絕聯絡,而且還要符合和誘罪的要項,才會成罪。不少家長不清楚情況下告和誘罪,基本上就只是出一口氣,想要對方在法院上難堪罷了呢。
所以,通常會牽扯到和誘罪,一方面是情竇初開(我們會稱之為精蟲衝腦),另一方面就是家庭缺乏溝通。從溝通著手,可能比直接告對方和誘罪好多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