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隱瞞真相,可能導致婚姻無效
夫妻相處,貴在真誠,一個男子漢在談戀愛時,對於家中一切情形,都應與女友坦誠相告,否則在結婚後可能因此影響到生活品質,更甚者會走上離婚之路!
不久前,有一離過婚的男子,且有一對子女交由母親照顧,可是他在一次聚會中,和一家境及經濟基礎都不錯的大學畢業女生相識,交往半年後,彼此已論及婚嫁,可是男方卻一直未將離過婚且有兩名幼小子女的事實告訴女方,直到婚後一個多月,在女方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才發覺,女方認為男方有「詐欺結婚」之情,於是訴請法官獲准撤銷這樁婚姻,還判決男方賠償女方精神損害金新台幣三十萬元,這名男子隱瞞真相的結果,卻造成「賠了夫人又賠錢」,真可說是「人財兩失」啊!
在十年前,有一家住台北市的陳姓男子,因故與太太離婚,育有一對子女,卻留給男方扶養,而且兒子又有智障現象。
到四年前,陳某透過一家男女聯誼的聚會,認識一名頗具經濟基礎的大學畢業羅姓 女子,兩人交往三年後,彼此論及婚嫁,但陳某未將其家庭情況與曾離過婚的事實,詳告羅女知悉,一年前二人結婚後,夫婦住在女方的台北市家中,陳的兩名子女,仍住在市郊祖母家裡,彼此也從未見面 。
婚後兩個月,羅女欲辦理結婚登記時,才發現陳某不但離過婚,而且戶口內還有一對十幾歲的兒女。
羅女認為丈夫沒有誠實告知他的家庭情況,刻意隱瞞,屬於「詐欺結婚」行為,經與丈夫大聲爭吵後,於是向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起訴,請求撤銷她與陳某之間的婚姻關係,同時還要求男方賠償她精神損害金一百萬元。
羅女在起訴書中說,陳某明知自己結過婚,卻去參加未婚男女聚會,報名時也在婚姻狀況欄填寫「未婚」,顯然有蒙混參加的意圖;兩人交往期間,她曾要求陳某帶她到陳家拜訪,但一談及此,陳就變得很不高興,並藉詞推諉,所以婚前,她不曾到過陳家。
在發現戶口內陳有一對子女時,陳還騙她說是他大嫂與父親亂倫所生,由於哥哥患病成了植物人,他父親就將兩個小孩報在他的名下。
其實陳是長子,根本沒有大哥與大嫂,陳某所編造的說詞,讓她氣結,也無法再共同生活下去。
法官開庭審理時,陳某否認有詐欺之情,但經法官深入調查,認定被告確實有故意隱瞞自己離婚及有子女的事實,應屬「詐欺結婚」 行為,於是判決羅女勝訴,並判令被告賠償羅精神損害金三十萬元。
法界人士表示,像前述陳姓男子的情形,女方是可向法院請求結婚撤銷,但是一定要在發現被騙六個月內行之,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羅女就是依據這個規定,訴請法院判決撤銷婚姻的。
法界人士說,法院判決婚姻撤銷後,彼此「婚姻關係」已不存在,從此男婚女嫁各不相干;惟女方再婚時,必須注意「待婚期」滿六個月的規定,否則不得結婚,但是撤銷權人於發現詐欺或脅迫後,仍追認婚姻的效力的話,那麼撤銷權就消滅了,以後不可再請求撤銷。
從刑法條文本身的規定看,沒有將婚姻關係規定為詐騙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條件。也就是說作為婚姻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並非排除在詐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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