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配偶與人通姦,我能否要求離婚?

二十一.我的配偶與人通姦,我能否要求離婚?

專業辦案透明價位 24時免費諮詢0800-250-555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正式宣告違憲,立即無效。
因此,只要有通姦之具體事証,即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惟此際應注意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定,倘配偶對於 通姦行為事前同意, 事後寬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此外,夫妻若能協議,當然也可以協議離婚。
此外,夫妻若能好聚好散,當然也可選擇以協議離婚之方式消滅婚姻關係,以節省訟累及勞費。
第 1052 條(判決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
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3 條(判決離婚之限制 1 )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立達徵信社竭誠歡迎您 讓我們幫助您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