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姦行為是否應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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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行為除罪化的問題是早已爭議許久的。
通姦行為之所以刑罰化的原因,在於維護健全的婚姻制度。
但,夫妻間性行為的不忠,是婚姻本身的問題,屬於道德層次,難道是刑罰所能規範?通姦、相姦會不會造成夫妻利益上的損害,至今仍有爭議。
配偶與人通姦而自覺名譽受損,是不是出於傳統禮教非理性的觀念作祟?這種事只要以道德規範即可,難道真需要刑罰介入?
通姦罪的法定刑期不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已,在審判實務上大多得易科罰金,這種輕罪真能產生嚇阻效果?
婚姻的出軌行為,使否需要藉國家機器的運轉,耗費民眾納稅的錢去維護婚姻?縱使刑罰加身,又真能消除出軌行為,讓夫妻破鏡重圓、重歸於好?將通姦行為刑罰化,能否有效降低離婚率?這些疑問均受到很大的質疑。
世界上多數國家早已將通姦行為除罪化,現行刑法上的通姦罪是否應該加修正或廢止,有無必要繼續維持刑罰規定,值得大家深思及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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