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暴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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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間所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身體虐待:
鞭、毆、捶、踢、踹、推、拉、甩、扯、摑、抓、咬、扭肢體、揪髮扼喉,或使用刀械或槍枝及其他器械攻擊受虐者。
言詞虐待:
以言詞、語調施以迫害、恐嚇,企圖控制受虐者。例如謾罵、吼叫、侮辱、嘲弄、諷刺受虐者,恫嚇、
威脅殺害受子女,揚言使用暴力等。字經之類的侮辱,或是不斷的用不堪的言語羞辱對方,次數也可能很頻繁,
對外散播不實謠言--指對方有外遇行為等。
心理虐待:
竊聽、跟蹤、監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控受虐者等足引人精神痛苦之不當行為。
恐嚇要做出對其不利的行為、威脅要一起死,或威脅要傷害子女等等,造成被害人身心的恐懼。
或者一直用電話搖控對方行蹤,限制對方行動,要對方隨時回報行蹤、打電話騷擾等。不給生活費、 不斷的要錢,不讓對方出去工作等。
性虐待:
強迫受虐者進行性行為、強迫性幻想、強迫受虐者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或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夫妻之間雖有履行同居義務,但同居義務不等於行房的義務,也可驗傷驗出。
被害人到醫院去驗傷時,若是肉眼看不到的傷口,例如頭部的紅腫或內傷等,醫生是無法針對這些部位在驗傷單上註明,醫生只會針對看得到的瘀血、紅腫或撕裂傷等開驗傷證明。
精神暴力的樣態較多,諸多狀況是無法包含在內的,若能證明其行為造成被害人心裡的恐懼, 或對其名譽造成傷害等等,都可算精神暴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彼此的關係是所謂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配偶或前配偶。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所以並非一定是男對女,而是只要雙方是四等親內的血親或姻親都算是,夫妻之間男對女的施暴 是佔多數,女對男的施暴也是有,但是很少,男人通常會恥於對外說,所以男 對女施暴佔多數。除了婚姻暴力外,兒童虐待也是多數,老人虐待亦是,較為弱勢的,最容易成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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