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問題下的解套-和解離婚
離婚的問題也影響著法條的修改,像是「和解離婚」就是一例。以往想離婚者可以循「協議離婚」、「判決離婚」這兩種方式。後者是符合《民法》1052條中的十項準則,以及這十項以外交由法官認可的因素。前者則是不走法院途徑,雙方在共識下離婚。乍看之下兩種已經包含了所有離婚類型,那還有甚麼問題呢?其實…秘密就藏在實務細節中,所以才會有那麼多離婚者產生爭議呢!!
問題就出在「協議離婚」這部分,本來走此途徑重點在雙方的溝通,除了擬定的離婚協議書外,還要兩位離婚證人親眼到場見證,但是今天實務上的問題就出在於…「雙方本來協議好後,連離婚協議書也簽了,只差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手續。」但是本來講好的雙方突然變卦,不肯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但麻煩之處在於…法規上並無一條可以強迫簽定離婚協議者前往單位登記,也就是說不管事前雙方的決議如何,要是某一方突然變卦,整個離婚流程就跑不下去呢!!
「和解離婚」,就是針對這種情況下的產物,家事事件法的委員們也針對這種情況提出討論,所以提出了新方式,也就是所謂的「和解離婚」,只要雙方在法庭上彼此同意,而且順利做成筆錄離婚即算成立,無須再花費司法資源或是當事人的時間去處理登記的問題。也就是說,未來想要離婚的雙方(兩造),只要在法庭上達成共識,並確實表達彼此的離婚意思,筆錄完後離婚當場生效,配偶無須傷腦筋…對方在登記那關不到怎麼辦。
不讓家務事成為法庭上的爭執議題,和解離婚提供離婚者更方便的制度
辛苦請來專業人士(不管是律師或是其他行業),雙方也好不容易在孩子歸屬、贍養費,以及離婚後的生活達成共識,甚至在最難的「離婚協議書」這部分也完成了。
只差前往登記這臨門一腳,兩方也信誓旦旦的講好,殊不知…對方一夕反口,不肯前往登記,這時候怎麼辦呢?難道沒有辦法讓努力不會白白浪費?以過往的法條來看…很遺憾,法令無法強迫對方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除非是循「判決離婚」途徑呢!!
不過這樣的情況在民國98年有了轉變,新修正的《民法》特別針對1052條中特別提及「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這也意味著,由法院調解、和解的情況下,婚姻關係自動消滅,無須大費周章的要求對方前往登記。省下彼此的時間,讓一切塵埃落定,也不失為一好方式。
其實…華人自古就「勸和不勸離」,倒也不是迂腐,事實上…雙方的家事鬧到法庭上來本來就不是多光彩的事,而訴訟不論案情多麼複雜,勢必會有贏家跟輸家,如輸家不服氣繼續上訴,恐怕離婚事件一拖都是以年做計算,官司打下來費時費力,日常生活就在訴訟爭端中度過,恐怕很難過自己的生活,更遑論認識新的對象呢!!所以如能雙方溝通、協調好,自然是再好也不過的事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