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口舌,不如爭裡子,判決離婚的關鍵還是在證據輔證
電視螢幕上演著清官辦案的橋段,但在電視前,一樁更嚴重的家庭革命正在上演…是的,夫妻雙方正在爭論未來的生活,以及是否離婚。爭執的關鍵…就在於太太掌握了丈夫的外遇證據。
只是太太並不想離婚,在愧疚、心虛以及憤怒下,雙方的對話始終沒有交集….這樣的情況並不是少見的個案,許多出現裂痕的家庭都曾上演類似橋段,怎麼辦呢?
以立達徵信社的經驗,這一類型的爭執是沒完沒了的,就算「吵贏」也不代表甚麼,畢竟鬥嘴鬥贏了…跟法庭上法官怎麼判無涉,與其在這種口頭地方爭贏,還不如從「裡子」爭取,而「離婚鐵證」…當然就是徵信社幫助客戶達成目的的最重要關鍵,唯有手頭有證據,才能夠幫助客戶達成目的!!
目前台灣法律分為「調解離婚」、「判決離婚」、「協議離婚」,徵信社當然也能某種程度的「PUSH」協調離婚,或是站在第三公正角度來協調雙方離婚,但會請到徵信社,大部分不外乎是希望在「判決離婚」上能得償所望。
而想要判決離婚成功,就必須符合民法中的規定,1052條中的「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就是我們常常施力的槓桿了。
能不能得到離婚鐵證,就靠這兩大關鍵了呢!!
重婚比較好處理,畢竟查詢資料後就一翻兩瞪眼,比較麻煩的是要確認責任的歸屬,究竟是第三者引誘、還是當事人把持不住,甚至自己貪玩呢?不同的情況會決定不同的處理方式。
至於「通姦」則是徵信社的兵家必爭了,不但要抓得好、也要抓的巧,不然胡亂衝進房間中,可能自己抓不到外遇,反被人告得滿頭包呢!!
不過抓姦不光是現場抓姦,包含沾有雙方體液的衛生紙、墮胎證明…都是不需要在現場就能證明兩人有「過從甚密」的強力線索!!
有了證據才能進一步的談判,不然說甚麼都是白搭!!
沒有現場蒐證、衛生紙團一樣判離?小三信件露馬腳
怎樣才算離婚鐵證?DNA?墮胎?或是當事人親口承認?其實部分法官的看法相當有趣也有道理,有時也忍不住讓徵信社比個讚呢!!以下,就是北市的一則案例。
李女的丈夫賴男不負責任,雖是有婦之夫,照樣不管家裡死活,幾乎所有離婚者的惡習他都有,包含酗酒完家暴、不貞養小三…等,李女無法忍受這樣的生活,協調未果訴請離婚,兩人對簿公堂,要如何確認賴男是否真的偷腥呢?
法官是從「信件」下手,畢竟女方指證歷歷、男方不肯承認,而他跟小三張女絕對沒有特殊關係,不過法官之後發現,張女曾經寫信給李女,表達自己的歉意,像是希望自己離開能讓李女不會那麼恨,甚至曾吃藥尋短。
此外,張女給賴男的信件中,把自己比擬為「慰安婦」、「妓女」,還挖苦自己「當小三當成這樣」,同時也在信中控訴賴男想大佔齊人之福。
加上賴男跟張女的出境紀錄符合信件所寫,證明張女信中內容非子虛烏有,確實可以採信。
除此之外,賴男不光是帶張女出遊,還出錢讓張女開店,更誇張的是…賴男還帶著自己子女跟張女出遊,甚至張女在醫院需要簽名時,以其家人身分簽屬。
綜合上述種種資料,就算沒有親眼見聞,或是當場發現賴男跟張女性交,依舊認定兩人有外遇行徑。也符合民法中的「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判決賴男李女離婚。
不過…這起案件法官之所以這樣判,主要還是「證據充裕」,一方面小三都自己寫信坦承了,二來就是醫院的簽字也被法院找出來,加上賴男自己行為不檢。
種種行為都是就算沒有抓到外遇還是相當可疑。但如果今天換成一對低調的外遇者呢?
是否能以信件作為雙方外遇的證據?恐怕又在未知之數了。
所以這起案例以立達徵信社來說算是某種程度的「運氣好」吧?不能當作判例基準或是普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