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不容易,小吵小鬧不構成離婚的條件
「您好,我想離婚,請問你們有辦法嗎?」
一則沒頭沒腦的電話詢問,讓我們的業務眉頭又皺了起來,看來又是一則奇怪的諮詢。事實上,類似的電話內容頗常出現,「離婚」似乎在現代人的生活當中,也佔有不小的比例。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好聚好散,那的確沒有太大問題。
但如果是雙方橋不攏,想離婚但沒證據,想依靠判決離婚…恐怕難度不低呢!!立達徵信社以下為各位朋友分析箇中問題。
首先要跟大家介紹的是,家庭本來是彼此的事,法院的立場是能不介入就不介入,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再怎麼聰明、專業、正直的法官,畢竟是婚姻局外人,很多的相處問題都不清楚,如果這時候兩造都沒辦法舉證,試問法官要相信誰呢?所以若非夫妻雙方發生極嚴重的問題,法院是不會積極介入的。
至於那些問題算是「極嚴重的問題呢」?就麻煩各位朋友自己去翻翻《民法》第1052條了,所以一般民眾最常問的「我跟太太(丈夫)吵架」,那能不能離婚呢?
答案是….除非你們吵架吵到憂鬱症或是拿刀自殘跟捅人,不然是不符合民法的規範的。一般小吵小鬧或是「我覺得不能維持婚姻」等理由,十之八九法官不會認同。就算拿「婚姻破綻主義」這點來護航,同樣會因為沒有證據而失敗。
那離婚需要甚麼樣的「證據」呢?這就取決於夫妻之間的問題了,如果對方常常家暴、或是精神虐待,總會有驗傷紀錄跟醫院看診紀錄吧?
就算憂鬱症醫生也會開藥舒緩情緒,如果丈夫逼迫上床,別忘了錄音或是錄影蒐證,就算是夫妻,身體也是由自己決定,絕對不是結婚後就能為所欲為呢!!
如果是親戚的惡意欺負(像是常見的惡婆婆欺負),如果同在一個屋簷下,勢必有證人可以作證。這些都可以作為支持「婚姻破綻主義」的有力證據。
如何讓法律保障受欺壓的離婚者?別忘了善用「蒐證」
法庭不講情面,而是講「證據」,所以做壞事的人通常不會爽快承認自己的過錯、外遇者不會坦承自己的偷吃劈腿,法官通常是第一次看到當事人,如果是重大刑案還有檢警蒐證,但也會出現誤判跟非法蒐證等情況。如果是民事的紛爭,雖不至於有「含冤未白」的極大憾事,但沒有具體證據的情況下,法官不是神仙,要怎麼評斷誰說真話,甚至是當事人「以為是真的」,但結果卻不然的情況呢?不過…扣除一些不痛不癢的蒐證,像是「我們吵架很兇、我有輕度憂鬱症」之流的問題,大部分嚴重的婚姻問題通常都有蒐證方向,所以如果您是在婚姻中受到壓迫的一方,不要輕言放棄,法律絕對有辦法保護您的!!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對方-通常有錄音檔、或是更嚴重的已有具體行為但未遂,不管是驗傷、證人證明,都可以證明對方真有此意,不過這類型的嚴重爭執比較少見。
◎不堪他方之虐待-不管是生理上的、或是精神上的,通常都有相關文件可以證明,不管是看診證明、服藥紀錄、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驗傷單,或是對方出言不遜的對話紀錄,惡婆婆不動手但是勤動嘴嗎?蒐證下去就對了。
◎比較敏感的大概是「不治之惡疾」-這點比較少人用,用了後通常也會惹人爭議,畢竟拋棄同居已久的丈夫、太太,只是因為不想照顧,難免會在華人文化中受到指指點點,不過在法律上,無論是「重大」或是「不治」都是可以訴離的,包含惡疾或是精神疾病,不光是無法治癒的絕症,具有傳染性的疾病一樣可以依循同樣方式,包含花柳、梅毒等。所以如果丈夫或太太在外感染到性病,一樣可以據此訴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