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要房、不要車還敢求償
H先生向Y小姐提出告訴,兩人已經離婚十一年,在2004年H先生腎衰竭,Y女薄情寡義,棄H不顧,自行回娘家並堅持離婚,讓H先生獨自照顧當年才六歲和八歲的子女,還要支付龐大的生活開銷,Y女身為母親,應當負擔子女們的健保費、學費、生活費…等等,求償四百五十萬元。
Y女辯稱H男是開設電路公司,Y女和H男結婚之後,Y女不但幫助H男工作,甚至用有毒的溶劑清洗物件,每天不到深夜不回家,回到家之後還要照顧一對子女,還有H男和前妻所生的兩個女兒。
H男不但沒有支付Y女薪水,連生活的零用錢都沒有,還經常罵她,所以Y女才想要離,且也說明她不像其他的女生一樣,離婚要房要車,連兩人共同買的房子都不要,也在離婚協議上載明,房子給H先生,錢也給H先生,孩子也給H先生,但是孩子H先生要幫我扶養長大。
法官認為,離婚協議書上載明得很清楚,當年怎麼樣協議離婚簽字,就按照離婚協議書上的所執行,所以當年既然H先生同意獨自扶養小孩,事後就沒有權利在向前妻求償小孩的扶養費用,所以判H男敗訴。
離婚要房、離婚要車,這是一般人會爭取的權益,所以好在當初,Y小姐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清楚,否則又是一起離婚糾紛問題,弄不好又是一場好幾年的官司問題,所以建議離婚協議書上應載明清楚,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配…等等,避免日後糾紛。
跨國官司離婚要房
日前,台灣最美的歐巴桑陳美鳳,因為離婚訴訟打了兩年之久,要知道一個離婚弄到兩年,也是會讓人筋疲力盡的事情,特別是藝人要承受媒體的報導,如果沒有強大的心臟忍受,可能就不適合當藝人,因為畢竟是公眾人物,要忍受被放大檢視一百倍的問題,所以只要有任何婚姻問題、離婚問題,狗仔就像聞到八卦一樣,每個新聞台紛紛報導,就很像沒有東西好報一樣。
陳美鳳2003年在紐約和David結婚,2014年在台北訴請法院判決離婚,這三次開庭David皆未到場,最後法院判決陳美鳳勝訴。
而在紐約開庭審理,訴請對方一家人搬離她價值三千三百萬的房子,據悉,David雖同意搬離該屋,但要求離婚要房子售出的一半所得,但陳美鳳無法接受,最後無法達成共識。
訴訟打下來,David一直不答應搬出陳美鳳在紐約的房子,他一口咬定房子是自己的,後來有說是陳美鳳贈與的,後來有改稱是前妻口頭送他的,接下來又說是陳美鳳租他的,改口四次,態度非常堅持。
終於,離婚要房的所得一半並沒有成功,陳美鳳拿回美國的房產,付出一筆和解金與David簽字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