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功敗垂成?法院和解離婚直接具法定效力!
社會學的基本核心概念「社會影響民眾、而身處其中的民眾,亦會回過頭來影響社會」。對台灣社會而言,離婚就是其中一件…看似不起眼,但卻影響了相關家庭生活的重要事件。不論其中當事人是否同意離婚,都會牽動著家庭成員、甚至是社會的現況呢!!
以為立達徵信社太誇大了嗎?認為離婚終究是家庭成員自己的事嗎?其實…從宏觀的社會面來看,台灣每年都有1.3萬對以上的夫妻辦離婚,換言之每天平均就有35對夫妻辦理離婚。如果每一對因為流程多花了1分鐘,一天就多了35分鐘,其他還有文件的消耗,以及行政的費用,正因為台灣離婚者日眾,迫使政府必須精簡手續以減少開支。
不過…離婚雖然日益頻繁,但畢竟不是每位夫妻一定會碰到的事情,對於婚姻會有錯誤的認知或是想法,也是非常合理的情況。其中包括:
◎協議離婚不成,以為交由法官判決就一定可以訴離….絕對不是這樣,法官判離同樣有其依據,除了民法1052條外,法官也會衡量其他原則跟現況,包含「婚姻破綻主義」…等。如果不是法條中羅列的情況,本身跟配偶雖有小爭執但沒有大問題,通常這種法官恐怕連告都不讓你告,絕對不是「告了就可以離婚」呢!!
◎我覺得很不舒服想離婚,法官就必須讓我離-常有這種「個人主義」的民眾出現,覺得法官就是要主持公道,但是一來他舉不出證據,二來在法庭所講述的事情也是支離破碎,這種情況很難讓法官相信當事人的經歷呢!!
◎離婚只要簽字就算成功-不是離婚協議書簽完就沒事了,雙方有沒有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是離婚的關鍵呢!!如果協議書簽完後對方又反悔不去登記,這樣的行為是受到法條保護的,可不能硬拖對方去登記呢!!
讓怨偶不再共處一室,和解離婚解決夫妻僵局
有民眾會好奇,除了協議離婚、判決離婚外,就沒有其他方式了嗎?連大陸都有調解離婚,為什麼台灣沒有呢?這些疑問,常常是想要離婚者心中的大哉問,法院確實也了解了民眾的需求,所以在上述兩者的方法之外,大幅簡化了離婚的程序,成為第三種法定離婚方式。
常見的離婚問題,容易在「前往登記」這部分出問題,雙方在協商過程沒有出問題,卻在最後關頭再起紛爭。或是雙方彼此都看對方不順眼,這時只要有一方不去辦理登記,法院再出場調停總是有不夠即時之憾,對於司法資源而言也是一種消耗。
有鑑於此,法律對此進行改革,為的就是克服「怨偶」的問題。根據修法後的新法條規定,一經法院和解、調解達成協議者,婚姻關係就直接消滅,也等同於判決離婚的效力。民眾也毋須多跑一個步驟。對於本就是怨偶的夫妻而言,不忒是一件方便的好事。
不過…相關單位特別體醒大眾朋友,新法不是甚麼單位或對象調解都有效,只限於「法院主持」的離婚和解、離婚調解,其他鄉鎮市的調解婚姻一概不具有法律效力。民眾可要特別注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