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婚姻的終結,如何辦理兩岸離婚?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來時各自飛,但如果這兩隻本來就不是「同林」,那問題又要怎麼解決呢?

兩岸離婚,就是直接面對這種問題的時候,也因為雙方分屬不同法律管轄,碰到離婚相關的問題常常讓當事人頗為困惑,是要去大陸辦理呢?還是在台處理就好?立達徵信社以下為大家介紹兩岸離婚相關事宜。

不管是不是「兩岸」,結婚雙方勢必會面臨各式各樣的磨合,一旦雙方覺得再也無法相處,這時勢必要走法定程序結束這段婚姻,但是不少民眾這輩子根本沒有離過婚,更遑論是「兩岸離婚」了,要循甚麼樣的程序呢?

首先,離婚雙方可以選擇「在台辦理」或「在大陸地區辦理」,台灣分為「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大陸方面則比台灣多了一種,分別是「自願離婚」、「經判決離婚」以及第三種「調解離婚」。兩大類五小分項的規範,就看離婚雙方要走哪一條了!!

無論是在台或是在大陸離婚,最方便的當然還是「協議離婚」,雙方溝通好後,接下來按照規定準備好離婚協議書、相片、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宣誓書…等,但要注意台、中兩地區的要求有微妙的不同,像是在大陸協議離婚還要準備台胞證,選定辦理區域後,最好還是事先上網蒐集資料、或是寫信電洽該單位最穩當!!

協議離婚還好解決,因為彼此想法已經溝通過,接下來只是準備文件跟跑流程的問題。

如果雙方溝通不良…恭喜您進入最麻煩的「判決離婚」,因為夫妻雙方沒辦法搞定,只能依賴法院的仲裁跟主持公道。比較特殊的一點是…在大陸要求提出判決離婚之訴之前,尚須經過「調解」這一階段。當調解無效時,才能進一步要求判決離婚。

加上這是「兩岸離婚」,無論是大陸、台灣方的判決,都需要再經一個手續-所在地認可判決。形同多一道流程,不可謂不麻煩呢!!

兩岸婚姻的終結,如何辦理兩岸離婚?

判決離婚兩岸大不同,哪些理由可以持之成理,要求離婚呢?

扣掉政治上的紛紛擾擾,台灣跟大陸確實是有不一樣的地方,而在「離婚」的相關規定上就有所不同,根據台灣《民法》的1052條中,羅列了判決離婚的相關條件。但今天要是婚姻雙方分屬兩岸,法條還會同樣適用嗎?

其實…在大陸對於離婚的規定可不一樣,首先是程序上就有不同…大陸方面多了一道「調解離婚」,調解不成才會進入判決離婚的程序。

或許是大陸方面對於婚姻更加慎重吧?希望藉由這樣的調解打消離婚雙方的想法。

那大陸方面,如何判斷「判決離婚」的條件呢?以下列舉:

◎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這一點沒甚麼特別的,就是外遇以及重婚,台灣也有,很合理的法條。

◎遺棄、家暴-同樣合理的規定,換成台灣法條就是「不堪家人虐待」。

◎賭博、吸毒-這一點倒是台灣法條中沒有的,換言之就是讓家人無法忍耐的惡習。

◎感情不睦分居兩年以上-夫妻感情不好已成既成事實,再繼續耗下去也沒有意義。台灣同樣沒有相關規定。

嚴格說應該算在1052條第一項10條以外的「婚姻破綻主義」中。

◎宣告失蹤,或是其他因素導致夫妻感情破碎,這一點跟台灣法條中的「生死不明逾三年」是類似概念。

從法條中可以看出兩岸對於離婚的概念同中有異,所以如果想打官司,光是想在哪邊打恐怕就會讓人煞費苦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