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離婚違反離婚條件
怎麼樣才算是無效離婚,有一個新聞案例,陳先生與妻子離婚又再結婚,但是陳先生最近向法院訴請兩人婚姻關係不存在,理由是第二次結婚的時候未辦理公開儀式。陳先生與妻子結婚二十八年,在民國九十八年協議離婚,透過報紙逛告找到離婚證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離婚證人各收兩千元的證人費用。但是陳妻事後認為不妥,再要求陳男與她結婚,找來一名朋友當證人蓋章,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但是最近陳男想要離婚,後來他上網找資料,他與妻子第二次結婚無公開儀式,而且證人只有一名,應屬無效結婚。
但是在這場訴訟婚姻不存在的官司,陳妻向法官說明,因為當初先生發生車禍需要賠償對方,但是先生已官司會連累家庭要求辦離假離婚,所以找來離婚證人簽名,陳妻也沒有離婚真意,假離婚後也繼續同居,並沒有搬出去住,後來車禍官司解決了,才辦理結婚登記。法官認為,離婚證人並沒有親自確認雙方離婚真意,根據民法規定這是無效離婚。
無效離婚就是違法離婚的條件,根據規定,在婚姻已然無法再繼續之時,夫妻達到離婚的共識,並協議財產的分配、子女的監護歸屬、贍養費、探視的時間、子女教育生活費用的支付方式…等,以書面方式書寫清楚詳盡,並有二位證人簽名,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之登記。
離婚協議書不可以他人名義簽名
違反離婚的條件,像是上述所說的,有一方並沒有真的要離婚,但是卻做離婚這個動作,而且證人簽名的時候,並沒有真的詢問兩人的離婚真意,這樣是無效的,之後上法庭訴請婚姻存續,法官也會認為婚姻確實存續。就算已經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仍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最保險的最法式加上兩個證人,四名在場同時簽名。順帶一提,如果以他人命議作為作證的證人,會被告偽造文書。
如果離婚協議書寫妥,有野兩位證人作證,雙方只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離婚即生效,但是如果有一方臨時反悔,以各種理由推託,拒絕一同前往辦理登記離婚,表示這個離婚手續未完成,換言之,雙方還是夫妻身分,而且對方拒絕前往登記,是無法強制要求對方旅行,因為協議離婚是雙方都同意離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就無法適用協議離婚。如果離婚協議書簽妥,但是尚未辦理離婚登記,也沒有明訂該協議書的有效期限,之後只要雙方認為當初簽訂的離婚協議沒有問題,還是可以持該離婚協議書到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