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激情與溫情消逝時…法律上分居是否會有問題呢?

回到家,看到了對方可是默默無語,同住一個屋簷下但是根本沒有家人的感覺…別說激情了,有時連殘存的「溫情」都不復返。不少人實在受不了這樣的氣氛,乾脆分居,自己找地方(或是回家)住。

但是….也有些民眾分居後擔心自己是否違法,或是沒有盡到家庭的責任,究竟分居違法嗎?會有哪些法律問題呢?立達徵信社,以下為大家分享。

其實在《民法》中就明文規定了婚姻為「一男一女基於雙方合意,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結合之關係」。裏頭也提到共同生活的部分,在1001條中提到「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所以夫妻同居不但是一種正常,更是法律所規範、保障之處。

有人會問…那如果其中一人到外地工作、遊學那怎麼辦呢?法律當然也考慮到這點,《民法》1001條的後半段但書是「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所以有工作、人生規劃等正當理由導致夫妻無法同居,是於法有據的…無須擔心。

既然正當理由可以不同居,那如果「不是正當理由呢」?民法上只規定要夫妻要同居,但並沒有說沒有正當理由下會被懲罰,但可能會引發下列幾個後果:

◎對方以此做為離婚的強力論點,表明配偶都不在乎這個家了,那婚姻自然也沒有維持的必要。在法律上而言就不利了。

◎沒有「逃妻罪」或是「逃婚罪」這種不知道哪來的法條,但是擅自離家分居,對孩子不聞不問,對方可是可以蒐證告遺棄罪的,所以既然結了婚、生了孩子就要負責,不要自己一時情緒就分居,如果是外遇同居就更不該了呢!!

◎對方可以訴請「履行同居義務」,不過該請求本身沒有強制力,頂多是「法院認證」的不回家,之後就可以以此為證要求離婚。反之,如果很希望配偶回家者,該請求就沒甚麼大用了。

其實...說到底感情終究是兩個人的事,除非是某一方明顯侵害到對方權益,不然法院通常是抱持著不干涉的立場,畢竟男女相處還是講求你情我願,法院就算強迫對方回家也沒有意義,所以...與其擔心分居是否違法,立達徵信社建議...還不如花心思在婚姻觸礁的解決上更有意義呢!!

當激情與溫情消逝時…法律上分居是否會有問題呢?

分居中的爭議,調解、訴請履行同居義務、假處分都是可用方法

立達徵信社一向強調…感情事沒有那麼複雜,沒有鬧出「人命」前都好談,這裡的人命不是指拿刀把對方大卸八塊,而是雙方有了「愛的結晶」。夫妻如果只有兩人世界,要分居、要同居,甚至要三人行,其實彼此沒有爭議的話倒沒甚麼問題。最怕就是有了孩子,屆時產生紛爭孩子又要歸誰呢?

常見的問題是…天下父母心,正常的父母都會想要孩子留在自己身邊,但是如果在「分居」狀況就比較麻煩了,畢竟雙方都還在婚姻狀態,孩子理論上是共同照顧,但是分居的關係讓兩人不在同地生活,孩子如果平時要上學,總不能一天住爸爸那、一天住媽媽那吧?

面對這種情況,一樣是先禮後兵,畢竟曾經是最親密的生活對象,也不需要一開始就兵戎相見。可以用幾種方式保護自己並展現善意…

◎提出訴請履行同居義務-其實該訴訟並沒有強制力,法令也不能逼分居的太太、先生回家生活。但藉由這項訴訟,可以讓法院知道你維持家庭的用心跟努力。在訴訟方面法官也會更傾向你這邊。沒有處罰的關係,對方的反感也不會那麼強。

◎調解程序-藉由法院當和事佬的方式跟對方溝通。也能藉由這樣溫和的方式進到雙方溝通的目的。就算沒辦法達到完美的結局,至少也比分居、冷戰的情況好。而在調解庭中的努力,也會讓法院知道某一方是很認真的維持婚姻,接著不論是要離婚還是復合,法官通常也會比較站在我們這邊。

◎子女監護權假處分聲請-離婚或是婚姻訴訟費時耗日,對於孩子而言也是一種煎熬,甚至會因為雙方的爭執影響日常生活。這時候可以聲請「假處分」,讓法院裁定誰適合擔任監護者。而法院蒐集的資料某方面而言…也有利於未來的訴訟。所以如果很擔心孩子的生活受到父母牽連者,聲請假處分也不失為一步好棋。

儘管如此,父母的爭執孩子一樣感受的到,所以努力與其花大錢蒐證、離婚,把錢省下來對家人好一點,或許這些問題都能迎刃而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