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監了84次談離婚 訴離逾時判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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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婦丈夫涉販毒案而入獄,劉婦以夫販毒為離婚的理由,為此探監高達84次,要提出離婚之訴,1、2審法官以劉夫販毒案在92年間所被判刑,劉婦直到98年才要打離婚官司,超過1年離婚請求權時效,判了劉婦敗訴。
劉婦所表示,她和王男婚後生育3子,但是丈夫沈迷賽鴿、未賺錢養家,對家計又漠不關心,89年丈夫曾經涉詐欺、商標法案被判刑1年後確定;92年間丈夫又因販毒被判刑13年半,入獄迄今。
劉婦就說,前後曾到獄中探視丈夫多達8了4次,每次都為離婚事而去,2人分居已經6年多,夫妻有名無實的,這段期間因位丈夫販毒,她常又遭外人指指點點,和孩子生活精神痛苦不堪,婚姻難以維持,決訴請離婚。
台南高分院法官所審認,王男販毒案在92年被做判刑,劉婦卻遲至了98年4月才打離婚官司,一審法官已經以劉婦提訴時間超過1年的請求權時效,駁回了劉婦之訴。
民法所規定,因位故意犯罪,經過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所確定。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之後已逾1年,或者自其情事發生後逾5年者,不得以請求離婚。
律師李孟哲就說,劉婦應在知悉丈夫被判刑之後,1年之內提出離婚訴訟,超過時間就不能夠提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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