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若離婚,子女監護權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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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八四條所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以及以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與教養,不僅是父母之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的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之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了,所以未成年子女要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要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的監護、財產監護以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之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所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來監護,並且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做裁定之。

在舊法裡面,對於子女監護就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卻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之下,親權行使條文在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

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經4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時,得為子女之利益做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的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以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等條件,並且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做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者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之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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