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跟您想像的不一樣,關於民法1052條的實務界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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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徵信社都有合作的「律師事務所」,加上離婚、抓姦本屬於徵信的主要業務,所以稍有經驗的徵信社,大概都知道民法1052條的離婚十大要素,但徵信社常接觸的…僅僅限於第二項「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常見的「徵信社抓姦」就是針對該法條,並以此為籌碼跟配偶談判。但大部分的徵信社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加上成員多不學無術,要他們去談談離婚跟民法的關係,未免也強人所難。而坊間徵信社也多僅羅列出要點,並不針對其內涵做討論,有鑑於此…立達徵信社以下就離婚十大要素做深入剖析,因自身背景關係,我們會偏向「實務面」的判例闡述,至於學術詰屈聱牙的甲說乙說,就讓那些學者傷腦筋吧!!
一、重婚。
首先是1052條第一項「重婚」,這一條就算不是法律或調查單位的民眾,大概也可以很直覺的理解,依照民法985條「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換言之,要是結婚對象是有夫之婦、有婦之夫的身分,該婚姻關係是無效的。
但現實情況檢察官也會權衡一下情況,像是「假離婚」…有人想跟小三雙宿雙飛,可是又不想「重婚」,於是騙自己太太「因為債務關係需要離婚」。等太太答應後沒多久男方就跟小三登記結婚。太太當然不服…一狀告上法院。最後結果就是法院調查後發現問題都在男方…想用這種手段甩掉老婆的男方最後一次吃上「偽造文書」與「重婚」
另一種情況是「前一段還沒處理好就進入下一段婚姻」,今年(2018)基隆就發生一件特殊的案件,婦人的前夫不滿離婚協議,告上法院直指「離婚無效」,法院判前夫勝訴,前夫以此為據,乘勝追擊告婦人重婚、再婚丈夫相姦與和誘。不過檢查官調查後發現婦人並不是有意欺騙前夫,問題出在當時的證人沒有仔細確認。所以主要問題不是在婦人身上,她是善意無過失。所以前夫的如意算盤終究還是不成立呢!!
就徵信社實務而言,對方是不是真的「重婚」,還是對方用騙的讓配偶離婚、或根本是假離婚…調查才知道。但徵信社經手這類案件偏少,反而「婚前徵信」的委託會比較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徵信社的「抓姦在床」,就屬此類,也是大家最常聽到的「抓猴」。以往徵信社、或是民眾自行抓姦常會碰到一個問題-「對方並非性交而是口交」,或是等雙方完事後進房蒐證,外遇雙方只坦承有口交,照以往判例…口交不算性交,也意味著不符合「通姦罪」的要件,但刑法第十條修正後性交是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近幾年也開始有不少判例是「口交算通姦」。對於抓姦方而言,性交的判定可說是比以往更有利了。
至於刑事「通姦罪」未來是否廢除,還是除罪化…依照台灣立院諸公的辦事效率,立達徵信社認為短時間不用期待呢。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相愛容易相處難,夫妻相處…個性、情境大不相同,而法規中的「不堪」又涉及個案情況,怎樣才叫「不堪」,或著說需要到甚麼樣的程度才能離婚,變成民眾好奇的部分。
◎是不是任一方主觀覺得「不堪」就能離婚呢?
當然不是,依照最高法院三四年上字第三九六八號判例「如非客觀的已達於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觀之見解,任意請求與他方離婚」。簡單來說不是其中一方說不堪虐待就能離婚。如果真是如此…法官大概會先被煩死吧?
◎到底要毆打幾次才算「不堪同居」,法院的見解為「夫妻共同生活,乃以誠摯的相愛為基礎。此基礎若未動搖,偶而勃谿動手毆打,固難謂為虐待,若已動搖,終日冷漠相對,縱從不動手毆打,亦難謂非虐待」。換言之,法官著眼的是夫妻「感情基礎」是否動搖,如兩方幾無情份,形同陌路,冷漠也形同一種虐待。所以並沒有一個合理評估的數量或是力道當標準。但回過頭來講…到底怎樣才叫「基礎動搖」…恩…立達徵信社只能說這要問法官了。
除此之外,如果配偶叛國,配偶內心的掙扎也同等於「不堪同居之虐待」(司法院院字第二二八五號解釋),不過現在真的有這種情況嗎?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跟三的情況差不多,只是虐待者換成別人,重點在「夫家直系親屬」,像是丈夫的姊姊對弟媳施暴(精神、肉體),儘管屬於虐待,但並不符合這一項(因為非直系親屬)。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如夫妻其中一方長久以來都因為非正當理由不在家裡,無故離去,不但對家人造成困擾,也讓家庭功能無法健全。所以無論是從法律層面、或是配偶…恐怕都不希望另一半這樣無故「神隱」。
實務上會有幾種判斷「是否惡意遺棄」的方式。
1.不給生活費,讓對方與孩子自身自滅,換言之就是「經濟上不支持」也算是一種惡意遺棄。
2.丈夫花心納妾,儘管現在台灣應該沒幾個人在納妾了,但因納妾違反貞操義務,所以太太不履行同居「不算」惡意遺棄,簡單來說男人花心就不要想女人乖乖跟他住在一起啦!
3.夫妻吵架,太太回娘家讓彼此冷靜一下,丈夫也不過問(因為知道太太在娘家),這種情況不算「惡意遺棄」(最高法院四十年度台上字第九一號判例),老實說無論甚麼單位…大概都不希望夫妻因為單純的吵架就上法院告對方遺棄吧?
如果是上述情況,通常民眾也不會找徵信社,就算找了大概也對官司沒甚麼幫助吧?但如果是丈夫久未回家,甚至家裡經濟也毫不支持。這時候徵信社又發現丈夫在外花天酒地,與小三同居,或許「惡意遺棄」就有很高機率成立呢!!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這種案例,應該是不需要再解釋了…不過如果某一方成功應該也不需要離婚了(?)
七、有不治之惡疾
至於怎樣程度才叫「不治之惡疾」呢?依照實務解釋,以下有幾項常見爭議。
1.不孕不叫「不治之惡疾」,雖然民間常因為不孕(特別是女性)而逼離婚,但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2.結婚後雙眼失明、手足殘廢不算
3.某一方「不能人道」且無法醫治,配偶可於知情後三年內撤銷婚姻。
4.性病(梅毒)達不可醫治程度、染後天免疫缺乏病毒等醫學無法在預期時間內醫治好的病,才算是「不治之惡疾」。
以上來看,不是所有病都可以叫不治之惡疾。
這一類情況通常也不會找上徵信社,「除非」某一方刻意隱瞞,而徵信社找出隱瞞一方身上有「不治之惡疾」。但如果找出的手法有問題…是否能用於法庭也是一大問題。所以這一類型委託在徵信社非常少見。找診斷書會比較快呢。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這一項有一個重點要注意,婚姻上的「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不管遺傳或後天,也不管發病原因是婚前還是婚後因素造成的,或是精神病是否為另一半造成的。只問精神病之程度是否「重大」,至於那標準怎麼判斷,通常需要醫師的診斷證明。
對了,法律上規定聾、盲、啞不算精神病,不要告錯法條囉!!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民法上規定的「生死不明」就是真的「生死不明」,所以因為交通、戰亂阻隔,一時間無法聯絡,並不能算「生死不明」。某一方離家後就完全沒有消息長達三年…這才算生死不明。如果每隔幾個月還有通電話,那就不適用於這條了。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因96年5月公布民法親屬篇修正案,從原有「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改成「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確定」,換言之…不管是甚麼樣的犯罪,只管結果是否判「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至於大家最關心的「通姦罪」,除非是被人抓到太多次,通常不會判六個月以上,而六個月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皆不能算在本項離婚要素當中。
要是有徵信社跟您說「抓姦」可以適用民法1052條第十項,那不是他記錯了…就是根本不專業,胡說八道呢。
除了上述十項之外,民法1052條還有但書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也是很多民眾很好奇之處…甚麼叫「重大事由」,是有多重大呢?
其實這裡就是援引國外的「婚姻破綻主義」,當婚姻顯已無法好好維持,但又不符合上述十條要素時,法官有自由裁量的尺度與權力。
至於「婚姻破綻主義」要怎麼用才漂亮呢?在目前台灣的實務界判例,通常是走「消極破綻主義」,簡單來說造成破綻責任較小的一方才能夠訴請離婚,像是對方三天兩頭消失、家用愛給不給、動輒大小聲…等。目前台灣並無採用「積極破綻主義」,也就是說並不是婚姻任一方說「不行,這婚姻我們無法維持了」,法官就會讓雙方離婚。
至於網路說法「分居超過幾年就可以無痛離婚」,這些都是無稽之談,於法無據,就算真的有案例,法官看得也是雙方感情基礎已蕩然無存,而非有一個具體的「年限」可判斷。所以除非未來有修法,不然分居幾年一定離婚之說…恐是子虛烏有呢。
上述民法1052條的離婚十大要素深入剖析,有沒有讓大家更了解離婚相關法條呢?訴請離婚的基礎就是民法1052條,其中的攻防、眉角更是多不勝數。如果您還有這一方面的問題,除了找律師協助外,立達徵信社有著多年專業實務經驗,以及合作的律師事務所,一網打盡您的婚姻難題。歡迎撥打我們的免費諮詢專線:0800-25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