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重病、服監,如何辦離婚

配偶重病、服監,如何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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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一對夫妻都如童話故事般白頭偕老,生活中會面臨各式各樣的挑戰,有時另一半甚至會染上重病,或是因故服監,這時該如何辦離婚呢?
老樣子,判決離婚都先從民法1052條著手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配偶重病,可循第七項「有不治之惡疾」訴請離婚;如果是服監的配偶,且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可循第十項「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訴請離婚。

不過要注意的是…目前針對「不治之惡疾」還有不少爭議,像是「中風癱瘓」算不算不治惡疾?所以到底配偶的重病是不是符合法條規定的不治惡疾,恐怕也只能藉由醫院的診斷書以及法官的心證了。

立達徵信點評:
彰化一對蔡姓夫妻結婚12年,但太太癱瘓三年,蔡男以「不堪照顧」為由訴請離婚。法官判准離婚,引發軒然大波。不少婦女團體都痛批「形同判配偶死刑」。也有民眾認為「丈夫在太太重病時訴請離婚,法官竟然還站在他這一邊」實在是太奇怪了。

但站在立達徵信社的立場來說,雖然在這個時候離婚非常殘忍,但既然蔡男已經跟女方家屬談好,也願意未來繼續出錢出力照顧女方,那何妨不給他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呢?
而如果配偶發生類似事情,大家會願意繼續照顧下去,還是選擇蔡男繼續照顧但離婚的方式呢?恐怕…對大家而言都是難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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