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的十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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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台灣目前離婚方式,主要有「協議離婚」、「判決離婚」,後來又有「調解離婚」跟「和解離婚」兩種方式。但大多數台灣民眾,在無法協議的情況下…還是選擇「判決離婚」。所以無論是前往徵信社或是律師法律諮詢,通常都會從離婚十大要素著手。
民法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立達徵信點評:
早期想離婚的民眾…如果不是雙方協議好,幾乎都只能從民法1052條著手,但「抓姦」容易觸法,一般民眾也不知道怎麼抓姦才能巧妙的蒐證。讓不少怨偶活在水深火熱中。有鑑於此,1052條之後有了「但書」-「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也是所謂的「婚姻破綻主義」。
但台灣目前是採用「消極破綻主義」,也就是說婚姻承擔責任較少的一方才能請求。如果本身就拋妻棄子、或是劈腿成性,基本上是沒辦法以此要求離婚的。至於台灣未來會不會採「積極破綻主義」-也就是說想離婚者提出即可離婚。考慮目前台灣的民情跟社會,立達徵信社認為台灣應該很難引入「積極破綻主義」。實務上也不容易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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