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該怎麼跑離婚程序呢

我該怎麼跑離婚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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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民國民法相關規定,離婚有以下四種方式:
協議離婚
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名證人簽名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裁判離婚
根據民法1052條規定,向法院提出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手續
調解離婚
經法院家事調解委員調解,且雙方皆同意製作調解筆錄,會由法院直接通知戶政機關登記,當事人不用再跑一趟戶政機關
和解離婚
雙方在法庭上同意離婚,且順利完成筆錄,離婚程序即告完成。也避免過去「法庭和解」,但某一方事後遲遲不肯去戶政登記的弊病。

離婚程序怎麼跑?》
申請人身分限制 協議離婚:一定要雙方當事人。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都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代為申請)。
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離婚需攜帶書件》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經法院核定之「調解離婚書」。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期。
攜帶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
判決離婚:由當事人之一方到場辦理,攜帶「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 (並提供另一方之資料以便通報)。
《異國婚姻如何跑離婚流程》
大陸離婚者:
1. 協議離婚: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2. 法院民事調解離婚: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收受該民事調解書送達憑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3. 法院民事判決離婚: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經海基會驗證並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4. 如委託代辦時,委託書亦經海基會驗證。
國外離婚者:書約須經當地我駐外單位驗證,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以行為地所規定之離婚生效日為準,若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須依我民法所規定之方式離婚,以完成戶籍登記為生效日。
如係外文者,並翻譯中文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各三張(換領身分證)。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得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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