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老婆外遇怎麼蒐證?一篇教你如何安全蒐證,善用不貞蒐證權!

配偶外遇怎麼蒐證?蒐證前必知的「外遇蒐證要點」與「不貞蒐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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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昇(化名)與妻子結婚多年,因懷疑妻子有外遇,於是趁她不在時偷看她的手機,發現了許多曖昧的對話內容。那名男子稱呼他的妻子為「親愛的」,並包含一些親密的關心訊息。憤怒之下,阿昇假借妻子的名義將這些對話截圖並公開發佈、曝光此事。結果,妻子以「偽造文書罪」提告阿昇,後因雙方和解,法院判決阿昇4月徒刑、緩刑2年確定。

事件發生後,阿昇的妻子決定聲請保護令並離家出走。對此,阿昇懷疑妻子是為了外遇對象而離家,因此他花錢請徵信社進行調查。不久後,徵信社通知阿昇,有一名男子進入了他妻子的租屋處。阿昇氣憤不已,立刻帶著徵信社人員前往抓姦。當他們到達現場時,發現妻子確實與一名男子全裸躺在床上,但那名男子並非最初的外遇對象。結果,阿昇的妻子再次提告他「侵入住宅罪」和違反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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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蒐證不當,小心成為被告!

請問,此案的主角阿昇究竟犯了什麼錯誤?為何他會頻頻在法庭上佔據下風?其實許多人都會犯類似的錯誤,因另一半外遇有錯在先,便認為自己有權利蒐證。實際上,在蒐證的過程中,如果涉及不法行為,伴侶也有權提告,甚至可能會勝訴。

根據上述案例來看,阿昇的行為已涉及相關法規:

蒐證行為構成之刑法

1. 私自使用對方手機,並截圖對話內容、公開發佈之。
→妨害秘密罪(刑法§ 315之1)、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 358)、洩漏電腦與相關設備秘密罪(刑法§ 318之1)

2. 冒用他人名義發文
→偽造文書罪(刑法§ 210)、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 358)

3. 無故侵入妻子租屋處並錄影蒐證
→侵入住宅罪(刑法§ 306)、妨害秘密罪(刑法§ 315之1)

懷疑伴侶外遇想查清楚事實真相,是人之常情。然而,法官與當事人互不相識,自然也不知道伴侶之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因此所有糾紛的對錯都是由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理。即便事實證明伴侶確實有外遇,但若蒐證過程中涉及不法行為,仍有可能會被外遇者和第三者提告。因此,建議大家在蒐證前,務必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再行動。

關於外遇蒐證這檔事,不能不知道的「不貞蒐證權」

什麼是不貞蒐證權?此概念現於部分實務見解中。法院認為,受害伴侶普遍舉證不易,應適當開放一定程度的蒐證權,以利伴侶蒐證。更由於夫妻間存在互相忠誠的義務和責任,因此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當調整蒐證行為的不法界限,在合理情況下允許部分蒐證行為並承認其證據能力,此為「不貞蒐證權」。

由此可見,不貞蒐證權保障了受害伴侶在合理情況下的蒐證權。即使過程中有稍微觸犯到法律紅線,仍然會適度地被法院允許並承認。當然,行使不貞蒐證權的前提是必須遵守「合理」界線。若民眾採用嚴刑拷打、違反社會公益等方式蒐證,則不適用於不貞蒐證權。

那麼,怎樣的蒐證方式才能被法院允許呢?以下進行簡單舉例:

蒐證方式
蒐證方式 說明 結論
翻拍伴侶手機的對話訊息 由於許多伴侶會互相察看手機,此行為雖未經同意,但經權衡下可作為裁判依據。
在車上安裝GPS追蹤器 GPS定位追蹤器可全程定位對方的移動軌跡,根據這些資訊可推測出對方的日常生活與社交活動,這會對個人隱私造成嚴重侵害。
錄製當下的對話內容 私自錄製對話內容,雖有侵權疑慮,但考量錄音方式並非整天竊錄,以及配偶舉證不易,故可作為裁判依據。

關於不貞蒐證權,最具爭議的蒐證方式是「安裝監視設備」。根據現有法院實務判決指出,安裝監視器雖對隱私權造成嚴重侵害,但考量到配偶蒐證的難度,只要錄製時間不長、未構成持續性的侵害,且未使用強暴或脅迫等手段取得影像,則可允許其證據能力。但也有法官認為,安裝監視設備會嚴重侵害被錄製對象的隱私權。儘管配偶權是我國法律承認的權利,但隱私權作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之一,更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安裝監視設備的蒐證方式顯然違反比例原則,缺乏正當性,應不可採用。

由於不貞蒐證權僅現於判決中,法律尚未對其作出具體規範,因此每位法官所認可的蒐證權利可能有所不同。即使是相同的蒐證方式,但在不同法官眼中也可能導致不同的判決結果。特別是涉及安裝監視器、安裝GPS定位追蹤器、私自登入社群帳號窺探訊息等,具有較大爭議的蒐證方式。

老公、老婆外遇怎麼蒐證?徵信專家來解答

雖然不貞蒐證權保障了配偶的蒐證權利,可一般民眾不知道怎樣才是合理的界限,萬一最後還是被法院駁回,該怎麼辦?首先,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點去評估:

一、不貞蒐證權的判斷標準
在蒐證過程中,難免會對他人的權益造成損害。然而,法院會評估蒐證的地點、方式,以及侵害狀況,從而判斷蒐證目的與造成的損害,兩者孰輕孰重。簡單來說,如果受害配偶在公共空間安裝監視器,由於錄製對象不僅包括外遇伴侶,還有其他來往民眾,所以此種蒐證方式所造成的侵害勢必會比較嚴重。民眾可以根據這一標準進行初步評估。

二、「非公開」的定義
外遇蒐證,最容易觸犯的法規就是刑法第315條的「妨害秘密罪」。而妨害秘密罪的定義是,不法竊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因此,只要避免竊錄非公開的影像,就不會有妨害秘密罪的風險。舉例來說,在公開場合錄影,不會觸及「非公開」的問題;但如果在關上門的私人空間,如個人租屋處或汽車旅館,則會涉及「非公開」的疑慮。另外提醒,由於夫妻的生活空間通常為共用空間,因此在兩人共用的空間進行側錄或監聽,原則上也屬於合法蒐證。

由於普通民眾難以界定合法蒐證與非法蒐證的標準,所以在提告侵害配偶權時常會發生民事求償成功,但隨後被檢方起訴刑事相關刑責。因為民事與刑事訴訟互不干涉,民事訴訟保障配偶的不貞蒐證權,因此可適度地承認其證據能力,但這並不代表行為人沒有刑事責任,所以被害人仍有權提告刑事訴訟。

我們建議民眾在蒐證前可以先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從而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若想完全避免被起訴的狀況,建議委託專業徵信社協助進行外遇蒐證,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提升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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