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要賠多少錢?這四種情況有可能「免賠」,請配偶小心!
專業辦案透明價位 24時免費諮詢0800-250-555「我老婆騙我說去上班,結果她是偷偷跟男網友去汽車旅館。在我逼問之下,她才承認這件事。不敢相信的是,起初我選擇原諒她,還跟她一起去做婚姻諮商,但不到一個禮拜,她又外遇了。」
阿志(化名)和女方交往11年,婚前阿志就發現她與幾個男生曖昧不清,雖然女方聲稱沒有幹嘛,只是出去玩而已。阿志心有疑慮,但還是選擇了相信她。然而,他們才剛結婚沒多久,阿志就明顯感受到妻子對他的熱情大不如前,或許是因為交往時間過長,早已失去了新鮮感。但為了維護這段婚姻,阿志始終對妻子百依百順,凡事誠實報備,生活自律,沒有任何不良嗜好,對她始終如一。然而,滿腔真心最終卻換來了妻子的背叛和外遇…
「她才剛跟那位男網友斷絕聯繫,沒過多久竟然又在交友軟體上找了另一個男人,還說只是去汽車旅館按摩,沒做什麼!這種話她說得出來,但我不相信!」
由於女方是阿志的初戀,所以對於她的外遇,阿志選擇了原諒。但原諒卻未能讓女方回心轉意,她的選擇是一次又一次的外遇,彷彿著了魔,令人唏噓不已。經過這次的打擊,阿志終於想通,他決定向妻子提離婚,同時提告與妻子有過不正當關係的兩位男網友。
其實面對外遇,立達並不會偏向任何一種選擇。我們不會勸客戶一定要離婚,也不會建議一定要提告,而是將決定權完全交給客戶。但是,不論客戶做出什麼選擇,立達都會提供完整建議,該有的權益和保障一分都不能遺漏!即使要選擇原諒,也必須先掌握外遇證據,後續才能為自己爭取應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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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要賠錢嗎?這「四種」情況有可能免賠
外遇要賠錢嗎?如果受害人提出告訴,並且證據確鑿,那麼加害人就有可能需要賠錢!不過,根據民事法規和實務判例,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會被判「免賠」。外遇行為涉及《民法》中的侵害配偶權,屬於侵權行為的一種。即使未受到財產方面的損害,受害人仍可以主張「精神賠償」,向加害者尋求合理的賠償金額。
【侵害配偶權的免賠情況-實務案例】
根據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22 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證人XXX為原告的配偶,因工作往來與被告相識。被告明知證人已婚,卻仍傳曖昧訊息,用字遣詞顯然超出普通朋友之界線,破壞了原告與配偶之間的婚姻生活和幸福。
.被告辯稱:自己完全不知情證人已婚,且雙方僅維持普通朋友關係。此外,被告也指出,原告與其配偶之間已簽署一份和解協議,該協議中明確記載,原告願免除關於侵害配偶權的所有債務,希望能大事化小、和平離婚。
針對此案,法院作出以下判決:
1. 原告已簽訂協議自動拋棄侵權行為的請求權。
2. 原告未能證明被告在侵害配偶權時具備「故意」的主觀要件。
綜上所述,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請求。在實務上有許多情況會導致法院判決「免賠」,通常法官會評估被告是否有「故意」侵害的意圖,例如是否知道對方已婚,卻仍保持親密關係。但像上述這則案例,因為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有「故意」意圖,再加上原告先前已與配偶簽訂協議,自動放棄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權,因此法院才會判定免賠。
【其他的免賠情況】
另一種可能被判免賠的情況是受害人的蒐證手法不當,導致法院不採納其證據,因證據不足而駁回請求。除此之外,若單純因證據不足,無法證明被告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法院同樣會駁回受害人的請求。最後一點,由於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權具有時效性,分別為「知悉外遇行為後兩年內」,以及「自侵權行為發生後十年內」,若超過此期限,則喪失請求權。
立達最後再幫大家劃重點,在哪些情況下「外遇不用賠錢」?
1. 無法證明被告有「故意」侵害配偶權
2. 證據不足或蒐證手法不當
3. 已自動拋棄請求權選擇和解
4. 超過請求時效限制
外遇要賠多少錢?《侵害配偶權價目表》大公開
首先,外遇要賠多少錢,【新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訴字第 1869 號民事判決】有對此進行說明:
「關於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是否適當,應根據實際加害情況、權利受到的影響程度、雙方的身份地位、經濟狀況以及其他各種因素來決定。同時,對受害者的權益影響程度,應從客觀的社會價值來衡量,而不是單純依據受害者的主觀感受作為唯一標準。」
即使被害人未遭受財產損失,亦能請求合理數額之精神撫慰金。但在實務上,法院在判定賠償金額時,通常會參酌實際加害情況、侵權影響程度、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各種因素,並非由被害人自主決定。立達也要提醒大家,如果請求過高的賠償金,不僅無法獲得法院的核准,還可能影響到法官的自由心證,甚至適得其反。
侵害配偶權之賠償價目表(僅供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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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 | 侵權行為 | 參考金額 |
輕微 | 牽手擁抱、傳曖昧訊息、親暱互動 | 20萬元以下 |
中度 | 接吻、文愛電愛、私下交往 | 20萬-30萬元 |
高度 | 發生性行為、過夜開房、希望離婚 | 30萬-80萬元 |
嚴重 | 有私生子、為小三離家、光明正大外遇 | 80萬元以上 |
根據【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475 號民事判決】,該案的原告指控被告與其配偶發生調情、親吻和擁抱等不當行為,甚至在旅館過夜。然而,法院認為原告無法證明雙方確實發生了性行為,但其餘指控均有相應證據支持,因此最終判定賠償金額為30萬元。若依上述表格來看,此案應屬於中度侵權。由於原告無法證明雙方在旅館過夜時發生過性行為,因此不構成高度侵權。但實際的判決金額仍會根據案情、對方的身分地位和法官的自由心證產生變化,因此該價目表僅供參考,建議民眾仍應諮詢專業人士。
外遇有罪無罪?關於在於「證據」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範圍,其實相當廣泛。通常,賠償金額僅在10萬元至30萬元之間,只有極少數情況會判賠50萬元以上,甚至高達百萬元。至於範圍為何會差距這麼大?有一項原因是法院會參考當事人的身分地位。如果是知名人士(藝人、網紅、政治人物等),則有可能獲得較高的賠償金額。其次,賠償金額也與原告所掌握的證據有關。大多數侵害配偶權的案件都無法證明雙方有發生過性行為,因此金額多壓在30萬元以下。然而,僅有極少數情況是加害人公然通姦,甚至有私生子女,那麼法院就有可能判定高達百萬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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