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爭議,辛苦蒐證有用嗎?
專業辦案透明價位 24時免費諮詢0800-250-555 徵信社vs法官,證據是否通過證明能力考核是關鍵徵信社給人的印象就是低調、神秘,總是偷偷摸摸的蒐證、跟監。技術高竿者常常是來無影去無蹤。直到委託人攤牌時照片、影像一丟,才讓當事人知道自己被跟蹤了。但是…這種私底下談條件的方式未必每次都試用。總會有人不死心想要循法律途徑,無論是做最後一搏或是對方不遵守協議,問題來了…「徵信社的證據法庭採用嗎?」如果不採用,那辛苦蒐證又有甚麼意義呢?這是一個好問題,也是每位徵信社成員都應該知道的問題,立達徵信社以下跟大家聊聊徵信社蒐證與法庭的關係。
【根據《刑事訴訟法》,法庭上的證據分為三種層級,分別是證據、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
■ 證據:現場的人證物證通通都是證據,包含手持攝影機的徵信社員工、沾有體液的衛生紙或保險套同樣是證據。洗澡時掉下來的體毛同樣是證據。旁邊充滿朦朧美的檯燈同樣是證據。走路的攝影機錄像當然也是證據囉!!在該事件發生的當下,任何人事地物全部都是證據。
■ 證據能力:述講得證據可說是包山包海,基於訴訟經濟以及人力、技術有限,總不可能無限制的檢查所有證據吧?就像不可能調查現場的小蟑螂或螞蟻。同時…證據也不光是實質蒐證就好。如果「程序」不合法,甚至是以不法程序得到證據,同樣無法通過證據能力這關。其他像是捏造證據、沒有經過官方審核的證據,以及來源有疑慮的證據,這些都很難做為法官參考的要點之一。這也是很多徵信同行辛辛苦苦蒐證後,法官大筆一揮…這些證據是「非法舉證」,依照毒樹果理論不得採用。讓徵信員工詫異之餘,甚至自己被對方反咬一口。這都是因為證據能力面的爭議。
■ 證據證明力:經過前兩階段,證據證明力只是效力強弱的問題,像是抓姦的種種證據,假設今天通通都合法的話,大概沒有比影像更具有證明力吧?這階段影響的是法官的心證。但爭議性沒有證據能力那一環節那麼大。
【自由心證尺度大,徵信社蒐證須更明確靈活】
從上文來看,證據是否採信、合法與否是經過一連串的評估,而法官的概念知識不同,當然也會影響到他們對於證據是否可信的看法了。台灣並無陪審團制度,所以一切由法官「自由心證」來決定。本來自由心證的目的…是希望法官能夠杜絕威脅、利誘,而能夠基於理智和判斷獨立下判決。從好的方向看當然是期望法官具有超然的高度跟明智的判斷。然而…現實情況是同樣案例一審或二審就完全不同。或是同一個案件不同法官看法完全不同。沒錯…不同法官看法不同很正常,但判決天差地遠,是否代表法律的解釋太過寬鬆?或是法官裁量的權力太大?
無論是法官本身的問題或是法條的問題…不可諱言徵信社的蒐證要放到法庭上本身就是一種風險。這也是不少徵信社寧願私下和解也不願意讓委託人上法庭的原因呢!
照這樣講,徵信社蒐證是不是非常不利…法庭上幾乎沒有勝算,或是徵信社都是訛詐之徒?其實也不是這樣的!!山不轉路轉,徵信社一樣有其他方式蒐證…像是常見的「衛生紙團」,不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據了嗎?之前曾有例子,外遇男女在車上興奮的「辦事」,結束後把衛生紙隨手一擦就往車外丟。也讓該衛生紙團成為「最貴的衛生紙團」。儘管沒有拍到雙方辦事的畫面,但光是兩人同車,以及鐵證的衛生紙團,就足以作為兩人有通姦事實的輔證呢!!類似的證據還有保險套,只是不少人常會丟到馬桶沖掉,造成蒐證的困難。所以徵信社蒐證絕對不只是當場抓姦拍照那麼簡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