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實案分享-外遇離婚能否得一半財產?
如下列案例:
男方因婚外情與女方鬧翻,女方打算離婚,無奈於條件之間始終沒有定案,女方聽說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離婚時,可要求對方一半之財產,是否屬實?
在傳統父權的社會結構中,通常以男主外、女主內的形態存在著,在東方社會種更凸顯了這一點的存在,通常男性坐擁財經大權,而女性則在家扮演賢妻良母、相夫教子的無薪勞動角色!通常造成在離婚時,除非男方自願給予妻子一筆錢財,或是房地產等,否則女方通常是一無所有的離開。
這樣的事件屢見不顯,而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現在有更多的女性同時擁有自主的經濟權力之下,民法修正後,改採兩性平等原則,差別待遇以不復見。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係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立法主要用意在考量夫妻婚姻關係的存續中,妻子即使為家庭主婦,但其教養子女,也非常辛苦,為了使丈夫安心在外打拼,不能說不是靠著妻子讓其無後顧之憂之下的成果,故其剩餘財產除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常而取得者之外,妻子本應有平均分配的權利在,反之亦然,若我們能站在對方的立場思考,易地而處的情況下,自然能理解立法者在立法上肯定家庭義務的分工中,實質的經濟收入,乃是根源於無形的家務同心協力下的貢獻。
不過上述情況不是用於,若有夫妻一方不務正業,或是浪費成性,有爛賭等情事,對於夫妻之間的財產並沒有實際貢獻者,只想坐享其成,得利益而不付出努力者,若此情況下仍舊要求平均分配,明顯失去公平性,因此,得向法院起訴請求酌減分配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肯定夫妻間無論是外出工作或是協助家務者的共同努力,均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此乃立法者立意良好,只立法技術卻仍有漏洞可鑽,眾所皆知,夫妻家庭婚姻感情的破裂絕非一朝一夕,若是有新的一方,自然利用離婚尚未生效的期間當中,將本身名下所有之財產處分,或是大肆借款舉債,導致另一方即使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十,早已沒有剩餘財產可言。
故上述案例,女方與男方都有權要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但誠如前面所述 若男方在離婚生效前,已進行脫產則嚴重影響到另一方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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