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偷吃卻道,通姦又怎樣?
在探討通姦罪到底適不適當的問題之前,我們先回歸法條探討:所謂的法條,是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1.觸犯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該罪須於告訴乃論(刑法第245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二項),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245條第二項)。
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2. 依告訴不可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配偶或第三者之一提出告訴,其效力及於另一共犯,例如夫與另一女子通姦,妻如僅對夫提出告訴,其告訴之效力及於該女子,如妻僅對該女子提出告訴,其告訴之效力及於夫。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一項),但本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
上面的法條多又亂,貝克簡單的解釋一下:所謂刑法中的通姦罪,是為了處罰婚姻中的肉體不貞行為,一旦發現另一半有背叛的行為(目前審判實務上採取性器官接合說,這個說的意思是說,如果只是牽牽手、接接吻,情話綿綿都不算通姦,請大家儘管精神外遇,這是不會被判刑的),元配可以會同警察捉姦,查獲證據後依法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配偶提出告訴後,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隨時對通姦的二人或對配偶撤回告訴,但是不能僅對第三者撤回告訴,因為對第三者撤回告訴時,其撤回的效力仍及於配偶,如僅對配偶撤回告訴,其撤回的效力並不及於該第三者。這個時候,在整個外遇事件中,就只有第三者將獨自面臨刑事追訴。
在許多男性外遇的案件中,背叛婚姻的男性,常能全身而退,經常演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老婆通常為了顧及老公的事業與名譽,而原諒了老公;在貝克接觸的案件中,一開始知道老公外遇,老婆通常會氣憤難當,一定要懲罰這對狗男女,但是接著夫家那邊會開始施加各種道德與物質壓力。
這時候,老婆為了維持婚姻,又要發洩自己的憤怒與無力感,那個狐狸精一定會倒大楣,老婆會堅持告到底;而老公只要寫寫悔過書,分房睡幾天,大概也就算了。如果女性外遇呢?那結局可完全不同,這外遇的淫婦通常是不會被原諒的,沒浸豬籠都算不錯囉。這也就是為什麼,通姦罪在台灣文化之下,是一種對女性不公平的法律。而實務上,判決的結果又怎樣呢?這結果往往是易科罰金,卻又不會真正把姦夫淫婦抓去關。
判決的結果不重,那麼抓姦難不難呢?成本高不高呢?其實告訴你,難死了。先前提過,法律上的「通姦」概念,是採取性器官接合說,換言之,法律只處罰上床的人,接吻愛撫講我愛你,通通都不算通姦。因此,要抓到性器官接合才成立罪名,然而抓到這種「接合」是一件很高難度的行為,也是很複雜的過程。
根本沒有一般人認為的好抓。要在實務上認定是通姦,通常必須要裝有精液的保險套、用過的衛生紙、兩人脫光蓋棉被(不蓋也可以啦),最好有錄影存證,法官才會將這對令人咬牙切齒的狗男女定罪。
然而,這麼說好了,請人跟監偷拍照片,或者在固定地點裝設針孔攝影機,將有可能觸犯最高可判3年徒刑的「妨害秘密罪」。而為了要捉姦成功、人贓俱獲,破門而入則可能觸及最高可判1年徒刑的「毀損罪」。此外,雖然捉姦時有警察隨行,只要沒有搜索票就強行進入一般民宅,有可能觸犯「無故侵入住宅罪」。相較之下,「通姦罪」的法定刑責只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常不會判超過六個月或是罰金而已),努力抓姦實在划不來。
然而,即使難抓,還是有一堆人堅持,一定要抓,非抓不可,而且不應該除罪化,這原因在哪裡呢?經過貝克明查暗訪後,大致上的理由是這樣的:首先,是責任問題。如果國家不能用通姦罪來迫使已婚者自律,將嚴重忽視了婚姻中更重要的「承諾」問題。每個單身的人皆有性自由,別人也無權干涉,但如果假藉「通姦除罪化」的名義,反作為滿足自己性慾的藉口,將是逃避婚姻責任的懦弱做法,既然要進入婚姻體制,就應該遵守貞操義務,否則對婚姻關係中的配偶或者其家人是極不公平的。
其次,情慾或許無罪,但如果讓配偶因為承諾失效而心碎,甚讓子女面對一個破碎的家庭,這樣似乎是應該以刑法相繩的。最後,「通姦除罪化」也應該要考量國情,當一個保障女性法律體系沒有完成之前,輕易地推出通姦除罪化議題,只會造成更多的男人公然外遇,而使社會價值更加扭曲,並衝擊原本就已經很脆弱的家庭體制。
法律不是萬能,也不能解決感情問題,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是保障配偶的最後一道防線。
然而,真相是如此嗎?首先,法律實務上僅處罰兩人性器官接合,可是,難道性器官不接合,婚姻就毫無破綻嗎?去問問路上的情侶看看,如果他另一半跟外遇對象勾勾搭搭卿卿我我,愛撫舌吻脫光光,我愛你你愛我,這樣他還會不會想跟對方在一起?會不會原諒對方?
法律可是不處罰那些行為的喔!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沒錯,可是,所謂不貞,絕對不是指性器官接合,如果是這樣,那被性侵害的另一半,是不是就符合通姦的形式意義(當然實務上是不會這樣判的)。
貝克只是覺得,如果有種(好粗俗的字眼,嘿嘿),就應該狠一點,修法處罰只要發現對方有最低層次的精神外遇,就抓起來判死刑,這樣應該可以滿足那些衛道人士的心理層次。
不過我想沒人敢這麼修法,採證不易當然是重點。其次在於,這個法條的立法意旨在於承襲整個父權社會把女人當財產的思維模式而已。跟自己老婆上床,當然是侵害了自己的財產法益,因此非得由國家出面解決不可。大家聽到貝克這麼說,可能會想,不對不對,男人其實也在規範之內啊,通姦有罪,至少可以懲罰已婚的花心男。
真的是這樣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出現,規範了男女雙方的對等忠誠,相較於傳統父系社會的三妻四妾,似乎較能保障女性的權益,但社會文化對女性「性忠誠度」的要求,還是比對男性的要求苛刻得多。這已經不純粹是法律問題,而是文化的問題。台灣文化承襲自中國文化,這樣的文化對於兩性存在著嚴重的雙重標準,不論外遇的對象是男是女,外遇事件的受害者大多仍然都是女性。
難怪貝克在做法律服務時,一個資深律師跟貝克告誡,不要勸中年以上的婦女離婚,因為沒了名份,老公一死,財產通通給了狐狸精,自己根本分不到;加上中年婦女較無謀生能力,又年老色衰。因此,除非老婆自己有新歡,否則一定要佔著這個某太太的名義不要放,等著老不死的掛了,分那些財產,或是趁著還有名份的時候,把財產花光光。
台灣的法律體系承襲自中國而來。清末民初的時候,婚姻制度還是一夫多妻制,制定法或禮制上雖以一夫一妻制為基本形式,但除了承認妻一人以外,後婚者稱之為妾,妾之身分雖低於妻,但法律仍然承認夫妾關係,男人大可享齊人之福,妾不夠還可以偷。這也是貝克想寫武則天評傳的原因,她是第一個公開打破只有男性可以有多個老婆慣例的女人。
不僅如此,夫還有「夫權」,妻子要侍奉丈夫,夫妻的性關係也是「夫權」的一種,當妻子發生通姦行為,就是侵害「夫權」且有損「婦德」,丈夫若當場殺死姦夫淫婦,屬於「正當防衛」的一種,因此不予處罰。民國十七年新民法公佈後,雖然取消了夫權的概念;十九年再確立婚姻係一男一女合法的結合關係,但到了民國三十六年,仍有司法院對類似案件解釋如下:「當場基於『義憤』而殺人…但不得認為正當防衛。」,內文雖不再同意「正當防衛」的行為認定,然其中「義憤」的「義」字背後有正確的含意,「義憤」與「氣憤」顯然有所不同,由一個簡單字眼的闡釋,仍可窺知背後的男性沙文主義思考脈絡。
也就是這套男性沙文主義邏輯,使得通姦的議題,只要擺放在道德之中來談,就會充滿爭議。如果外遇者皆要受到懲罰,為何最後總是獨懲罰第三者,又為何多是懲罰女性的第三者;而男生抓到女生通姦,告老婆是一定要的,在告之前,姦夫淫婦打一頓更是免不了。想想,傳統觀念總是將第三者說成「偷人」,我們就舉鄭王緋聞事件來當例子。王筱嬋怎樣都是被妖魔化,鄭余鎮雖也名聲受損,但一般解讀都是說他「遭到」「桃花劫」,似乎鄭是「被動」的遭受迷惑,王則是「主動」的狐狸精。這種對女性第三者的刻板形象(例如:狐狸精、「搶」別人老公…等),在現今社會仍舊是根深蒂固的。
寫到這裡,我突然想起李察吉爾主演的一部不有名的影片:「驚悚」。謀殺神父的侍童在霍桑的《紅字》中劃線,宣告道貌岸然的神父有罪。《紅字》的故事背景發生在十七世紀,丈夫為了懲罰妻子「通姦」,讓妻子終生在胸口揹著一個猩紅的A字(Adultery的縮寫),以昭告世人她的敗德行逕,在父權(Patriarchy)的體系中,男人可以輕易毀掉女人的一生,類似的情節發生在男方,卻總能獲得妻子的寬容,並極力將第三者污名化與妖魔化。
所以,貝克希望反對通姦除罪化的人想想,有罪,便宜了誰,又是誰傷心?貝克支持通姦除罪化,我希望婚姻不要是男生與女生的愛情墳墓,而是兩性甜蜜的負荷。真有外遇,就在感情層次自行解決。如果把婚姻想像成契約,最慘不過就是解約嘛,怎麼還會有古代票據法的觀念,退票就是要把開票人抓去關呢?至少現在在票據法的邏輯上是這樣的,收支票時,自己要睜大眼睛,不要自己不查證人家的信用,然後再哭訴著跟國家說,要法律將這傢伙繩之以法。
更有趣的是,如果有人用詐欺的手段騙你簽約,你可以主張契約無效,但是婚姻這種契約可不是如此。在實務上我曾經看過一個案例。有一個女人告她老公,說她老公騙她,說會愛她一輩子,然後努力向上賺錢養家,有房有車,不煙不酒不賭,一夜可以當九次郎。結果,通通不是那麼一回事,那老婆覺得被騙,所以一狀告上法院說她老公詐欺。
結果很好笑喔,法官說,婚姻不得附帶條件而履行,因此該所謂的附帶條件視同無效,而婚姻當然有效。重點是,法官有點好玩的在判決書上寫,戀愛的過程,原本就是一種詐欺的行為,有可責性,但是沒有可罰性。
哈哈哈,不是嗎?說得真好。總不能說那男人說,我會愛你七輩子,你真信了這種鬼話,然後跟他結婚,事後發現那男人有七年之癢,然後去告他七十七個詐欺吧?
摘錄一段辛曉琪的歌給大家聽:
「女人何苦為難女人?我們一樣有最脆弱的靈魂,世間男子已經太會傷人,你怎麼忍心再給我傷痕?」
「無力再爭只覺得失落好深,男人該說話的時候總是無聲!」
感情走到了盡頭,就釋放對方,也放了自己的靈魂,好嗎?
謹以此文祝"沒被背叛的,背叛的,被背叛的,通通找到自己的快樂!"
徵信社心得評論:此一文章轉載於網路,但似乎作者忽略了婚姻已經不只是感情...更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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