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離婚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後,能不能把孩子的姓改為母姓?

十.母親離婚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後,能不能把孩子的姓改為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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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
經審慎研究,考量本條款之立法精神,並符合行使親權者實際之需求,爰重新規定以該條款 申請改姓者由行使親權之一方為申請人無須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
又本條款係針對現已離婚並行使或負擔未成年人權利義務婦女之訴求而增列, 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離婚,至生效日尚未成年之子女亦得適用。 從這個函釋可以得到幾個結論:
一、日後享有監護權之一方,姓依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更改子女姓氏, 已不再需要提出未行使親權之一方之同意書,即可辦理。
二、在修正後之姓名條例施行前夫妻已離婚,而至生效日時子女尚未成年之情形, 亦得適用上開更改姓氏之規定,不限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法以後的離婚夫妻才能申請更改子女姓氏。
不過要提醒您的是,目前法律僅規定「夫妻離婚」,且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 或母姓不同的情形才可以改姓,至於「婚姻無效」或「婚姻被撤銷」以及「未婚生子」的情形, 母親單獨撫養孩子也是相當辛苦,但是法律尚未放寬這些孩子可以改為母姓,這類的特殊狀況也必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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