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設計離婚
根據法律規定,想要離婚目前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夫妻雙方合意和平的離婚,另一種則是因為婚姻中存在離婚的要素而可以向法院訴求裁判離婚。除了這兩種以外,夫妻並沒有其他的離婚方式。
按民法第1052條,可以訴請裁判離婚的原因有以下幾項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十一、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若沒有這些原因,又無法合意離婚,則離婚就有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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