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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辦案透明價位 24時免費諮詢0800-250-555 離婚好幫手立達徵信社當雙方簽立離婚協議書後,該怎麼進行離婚登記?如果簽訂離婚協議書後,夫妻之他方不願意一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該怎麼解決?立達徵信社針對離婚案件的辦理,擁有豐富的經歷,協助您平順地走完離婚過程,陪伴在您身邊,隨時隨地的鼓勵您,提供您有效的意見。若您有離婚問題,歡迎隨時撥打立達徵信免付費專線來電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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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雙方簽立離婚協議書後,該怎麼進行離婚登記?如果簽訂離婚協議書後,夫妻之他方不願意一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該怎麼解決?】
首先,您可先審視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第一款到第十款的事由,如果有,就可以提出裁判離婚!若無上述事由,要訴請法官裁判離婚就比較困難,就連分居,也無法成為裁判離婚的唯一要件。
自民國74年06月05日,《民法》已修正,加入了一項要件,說:如果雙方真的有難以維繫婚姻之事由,可以要求法官,進行裁判離婚。
所謂難以維繫婚姻之證據應包括,村里長證明、戶籍謄本、親人證明等等‥若夫妻雙方真已無意挽回,形同陌路,像兩條平行線一般,再無交集,那法官可能就會判定夫妻雙方之婚姻已無實質涵義,判准離婚。
雙方的離婚登記須有兩名以上之證人,其中證人必須明確的知悉夫妻雙方的離婚意願,才能作為證人。要不婚後一方若反悔,進行舉證,那離婚之法律行為,可能因之而陷於無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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