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海包二奶外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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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濟交流頻繁,隨著越來越多的台灣企業主離鄉背井前往中國大陸設廠經商,長期處於陌生環境,又沒有家人適時的陪伴,按捺不住的寂寞和生理需求,往往使他們經不住誘惑,造成「包二奶」事件頻傳,造成多個家族支離破碎,後續難解的問題也因此衍生。所謂「包二奶」,是泛稱台商在中國大陸「外遇」的行為,而「外遇」指的是有配偶的男性為非配偶的女性提供金錢支援,並和該女性保持性關係的行為。也就是說構成「包二奶」的,在於男方已有「配偶」,和「與非配偶的性行為」。經調查,台商在中國大陸和二奶們所生的非婚子女,在2000年底初估已超過五萬人,可見問題之嚴重,值得兩岸政府針對兩岸包二奶風氣正視。「包二奶」行為根據台灣司法規定涉及民事和刑事責任,若有任何相關法律不清楚,歡迎撥打立達徵信社免費法律諮詢。24小時為您線上解答。

根據台灣《刑法》第一七章(第237條~第245條),以下摘錄與外遇較常見之罪責:
第237條 重婚罪 同時和複數的人結婚,已經合法結婚的人又再與他人結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8條 婚姻詐欺 以詐騙締結無效婚姻,經裁定後確認無效或撤銷婚姻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9條 通姦罪 有配偶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相姦者同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案件中,第238條和第239條若沒有人提出告訴,並不會進入刑事訴訟。第239條通姦罪,若是在配偶縱容的情況下發生,則不得提出告訴。也就是說在台灣發生的外遇行為,若是背著配偶發生的,必須要由配偶發現並提出告訴,才可構成通姦罪。

那麼在中國大陸發生的外遇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已有合法配偶再和他人結婚,在已知對方有配偶還是與之結婚,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條:禁止重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0條:因重婚而造成的離婚,配偶享有一定的財產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重婚構成犯罪者,執法機關可依法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夫妻中有一方發生重婚,另一方並未提出告訴時,婚姻登記管理處可向檢察機關檢舉。
依照上述條例,可知在中國大陸重婚為公訴罪,不只有配偶才能提起告訴,也可由公家機關依法辦理。另外對於任何破壞婚姻家庭和諧的手段在《婚姻法》中皆列為禁止,僅在刑法中針對軍旅人員的通姦行為做出規範;中華民國《刑法》則直接有一章節的妨害家庭刑責。大多數在中國大陸發生的包二奶行為僅止於同居階段,並沒有申請結婚,故在中國大陸發生的包二奶、外遇,只要不申請結婚基本上是無法可約束的。然而台商不可因為外遇發生在中國大陸,就具有僥倖的心態;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的犯罪行為,台灣執法機關仍具有刑法執行權。同時第76條加以說明:民國76年11月1日以後,舉凡重婚或非合法配偶的同居行為,皆予以追訴和懲罰。過去台商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8條:「分居滿兩年則得以離婚」,來向在台灣的合法配偶提出離婚,惡意遺棄元配。政府為了保護承受外遇造成家庭傷害的台商元配妻子能享有應有的權益,經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案中表明,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可申請假扣押對方財產,避免對方惡意脫產,迴避應該支付給合法配偶的扶養費、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