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相關流程

準備離婚了,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的差別在哪?裁判離婚的流程為何?

我國在離婚制度上,有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的差異為前者依民法(下同)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及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規定,只要符合上述之要件者,雙方即得解消婚姻關係,而後者則須符合第1052條規定始得離婚,該條文如下: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
二、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 有不治之惡疾。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離婚

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離婚制度固然以協議離婚較為簡便與容易,蓋因協議離婚僅須配偶雙方具離婚之真意,並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及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得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而訴訟離婚除了須符合第1052條規定外,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一項規定:「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 ,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及第二項前段規定:「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亦即縱使符合了第1052條的法定要件,仍應先經過法院調解,非謂得逕行請求法院裁判。另外,夫妻在離婚時,應就離婚之條件盡可能約定清楚,尤其是贍養費及損害賠償之請求,此觀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規定甚明,即贍養費乃適用於判決離婚之情形 ,因此,由於離婚協議亦屬契約型態之一種,依契約自由原則,雙方於協議離婚時,仍得就贍養費及損害賠償之事項予以明定,否則於協議離婚後,則尚難再與他方請求。

參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第2款:「離婚事件」。

離婚協議

發表評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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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卉祈7月25日 2018年

服務超好,只有讚能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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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紅7月28日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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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相處的時間沒有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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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 Kuei Lu8月20日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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