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形,不得提出通姦罪的告訴
專業辦案透明價位 24時免費諮詢0800-250-555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者宥恕者,不得提出告訴。」
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者容許,乃事前所為之的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者寬恕,乃事後之所為。實務對此曾所作表示:縱容配偶和人通姦,告訴權即已經做喪失,不能購因嗣後翻悔回復。又所謂之縱容,但是有容許其配偶和人之通姦的行為即足,至於相姦之人,原本不必經其容許(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
查所以是說,「如甲、乙明知彼此都是有配偶的人,仍然是發生姦淫之行為,被之配偶丙查獲,甲懇求丙宥恕以上通姦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做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之行為。
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和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的通姦行為,若事後之宥恕,一經有宥恕表示告訴權即已經喪失,不能夠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之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於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的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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