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通姦所生的子女,應該從何人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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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子女要從父姓。但是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要從母姓者,從其之約定。贅夫之子女要從母姓。但是約定其子女要從父姓者,從其之約定。」通姦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的生子女,關於非婚生子女從姓,可以分別討論如下:

(一)未受過認領、準正之前: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之認為:
非婚生子女在未經其生父認領ˋ之前,與其生父既無父和子女的親屬關係,而其生母的關係,則依民法的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視為婚生的子女,無須要認領。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本旨推,自應解為從之母姓。

(二)已經認領、準正而成為了婚生子女者:
非婚生子女經的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準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者,應類推適用民法的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使其從父姓而為宜,依此為見解,子女若尚未報出生的戶口,即為生父認領之時,可以直接從父姓報出生戶口。反之,子女已經從母姓報出生戶口,開始由父認領時,子女應當改從父姓。惟若生母方面有「母無兄弟」情形者,仍得依生父以及生母之約定使該子女仍保留母姓,此為解釋上當然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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