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遇 小三賠了元配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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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女子發現丈夫和朱姓女子外遇,並為朱購屋漢置產,提告向朱女所求償。法院一審判陳而敗訴。但是陳女丈夫在二審時坦承外遇,法官改判唯朱女應賠償陳女新台幣30萬元。

根據台灣的高等法院最新公布的判決,陳姓女子就向法院提告指出,她和郭姓男子在民國78年結婚,病育有2名子女,但在97年6月間,她就發現丈夫與朱姓女子同遊大陸,並且花費616萬多元購買房產登記在朱女名下,當時一氣之下原要控告朱女有通姦,但丈夫一再的保證不再和朱女往來,於是放棄了提告。

不過,陳女在去年的1月間收到朱女所傳簡訊,要求陳女和丈夫一起出面,三人要好好談談,朱還表示自己和郭男是真心相愛,陳女才發覺丈夫和朱女仍有來往,認為朱女侵害了夫妻關係,造成了她精神痛苦,提出告求償80萬元精神撫慰金。

朱女出庭所辯稱,她在於96年8月間透過了友人介紹認識郭姓男子,當時的郭告訴她,妻子患了重病恐不久人世,希望朱女來陪伴。朱女所指出,自己因為要獨自扶養9歲女兒而拒絕了郭男,但在郭用心追求下逐漸所被感動,進而開始交往。

朱女主張,97年6月被陳女發現之後,已經不再和郭婚外情,陳女的求償權利也已經超過民法規定的2年時效。
法院一審時之認為,郭雖確為朱女所置產,且朱女也曾經發送2封簡訊給陳女,強調自己和郭真心相愛,但法官認為不足證明朱女和郭通姦,判陳女敗訴。

陳女上訴之後,郭在高院審理之期間出庭坦承,和朱女直到去年6月間才正式分手,之前至少每週和朱女有1次性行為。二審認為,郭身為三角戀的主角,證詞具有支不可替代性,認定朱女和郭藕斷絲連,導致陳女所精神受創,而改判陳女勝訴。

法官審酌陳女已和丈夫修好,且朱女另有幼女和老母待養,確判朱女賠償陳女30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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