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祖國已有婚姻,由台灣法律應該如何判定重婚罪?

大陸重婚罪准予離婚判決!婚姻官司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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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重婚罪」?依據我國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同法第988條進一步規定:「結婚違反第985條規定者,無效」,同時,中華民國刑法第237條也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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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婚無效判決案例

    【重婚無效判決案例】

    由於兩岸交流發達,許多大陸配偶也藉著與台灣男士通婚,成為了「新住民」。只是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若是這位大陸配偶原先在中國大陸已有婚姻,那麼就重婚罪來看,由台灣法律應該如何判定?

    有一起案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雖先前有於法院辦理公證結婚,但並未辦理結婚登記,加上婚後被告有酗酒、暴力的行為,原告不堪此等同居虐待,遂於婚後數月逃離與被告之共同住所,而回台南娘家居住。

    期間,被告對原告的離家舉動不聞不問,原告也以為自己的婚姻尚未登記而無效,所以另與鄭姓男子辦理結婚登記,生活平淡而幸福。

    在這之後,被告卻開始騷擾原告,對原告提出重婚告訴,迫使原告不得不與鄭男辦理離婚,而被告自己也在91年與大陸地區人民林姓女子結婚,而亦犯有重婚罪的嫌疑。

    經過查證,兩人分居迄今已近12年,又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皆另與第三人結婚,且被告亦先後對原告提起重婚之刑事自訴與告訴。

    證明兩人感情冷漠,無法和諧、誠摯共同相處,也沒有共同生活的意願,有違夫妻應共同生活、互信互賴之義務,兩造維持婚姻之基礎已不復存在,亦無復合之可能,因此法院進行大陸重婚罪確認婚姻無效判決。